证监会与国资委就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发布通知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对《通知》发布前违规占用资金、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下降30%;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原则上应以现金偿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针对近年来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风险过度扩张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详见A3版)。《通知》明确,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等。《通知》自8月28日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禁止上市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禁止上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禁止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禁止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禁止上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等。
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过度扩张,造成债务风险急剧增加的问题,《通知》强调,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直接和间接提供债务担保;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应当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和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通知》强调,要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上市公司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8月28日起)一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对于8月28日也即《通知》发布前已形成的违规占用资金、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通知》明确,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下降30%;并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原则上应以现金偿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于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通知》明确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如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等。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违规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违反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银监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国有控股股东违反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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