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盛(福建)
最近,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方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客户对银行普遍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而少用甚至不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做法感到惊讶与不公,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至今还不知道有“等额本金还款法”。
金融消费“陷阱”
从个人消费贷款始办到目前的热销,银行出于操作方便、多收利息(等额本息还款比等额本金还款要多付利息)、规避再投资风险等因素,理所当然地以“霸王合同”的形式,将个人消费信贷的还款方式定为等额本息还款。而对于等额本金还款法不仅少宣传,甚至连准备的想法都没有,“许多银行至今没有开发等额本金还款法的电脑程序”就是明证。这种霸道做法,引发了社会对金融消费知情权的关注与保护。
作为消费者,知情权一向被打了折扣。首先是通讯消费的知情权,接着又是医疗消费的知情权,如今又碰到了金融消费的知情权问题。作为以优质服务为发展根基的银行,其告知意识应当很强,在客户知情权方面本该做得很好。但令人遗憾的是,银行的表现还是让人指指点点。
以目前最为时尚的贷记卡来说,银行着重宣传的还是诱人的免息期,但对于最低还款额的宣传却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导致出现了一个“利息陷阱”。例如,某一持卡人利用贷记卡透支消费了1万元,因此银行邮寄给他的对账单上的“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但由于银行对“最低还款额”的含义没有具体详细的解释,导致持卡人误以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清1000元就可免息。但持卡人却不得不因不知情而支付了高达万分之五的利息。换言之,就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了9999元,但他还是得为了1元的欠款而支付1万元的透支利息。
对客户知情权的限制,实际上是限制了银行业务的发展。比如,因知情权受限而遭遇贷记卡“利息陷阱”的人,也许将长期甚至一辈子不用贷记卡。遭遇贷记卡“利息陷阱”的人越多,银行失去的客户也就越多。
善待消费者就是善待银行自身
再如,一些客户在权衡是否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在不知还有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情况下,就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来计算应付的利息,结果被高额的应付利息给吓住了,而放弃了借款,银行也因此失去了这部分业务。
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是保护银行的长远利益。从总体来说,任何一个消费市场都是伴随着客户知情权的充分给予而成熟与发展的,金融消费也一样,没有信得过的知情权,没有因知情权而带来的选择权,也就没有正常的消费秩序,也就没有金融消费市场的实质性繁荣。从个体来说,在金融竞争激励的今天,任何一家银行的发展壮大都要依靠良好的维护客户利益的企业形象,一旦银行的服务形象被知情权给彻底损害了,其结果至少是银行发展的滞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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