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竞买人的代理,拍卖行的副总经理坐在“委托竞买席”上举牌结果竞拍成功。工商部门认为此举违规并开出了《处罚决定书》;而拍卖行却坚持这是国际惯例、交易习惯,一张状纸将工商局告上了法院。孰是孰非?近日,这一案件成了拍卖行业关注的焦点。
去年7月30日,上海拍卖行受法院委托拍卖上海新新商厦,当时共有两家单位竞拍。作为竞买方上海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上海拍卖行副总经理坐在竞买委托席上举牌
,并以548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商厦。事后,工商部门就接到举报电话。经调查,工商虹口分局认为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会上,接受竞买人委托直接参与竞买,违反了《拍卖法》第22条规定,遂于今年1月对拍卖行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拍卖行对此不服,在行政复议、一审维持原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又提起上诉。上海拍卖行总经理林一平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拍卖行设置竞买席、代为举牌是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一项服务,只是代理人的身份;而且,提供委托竞买服务的不仅是“上拍”一家,国际上不少著名拍卖行的《拍卖规则》中都明文规定可以委托拍卖行代理,全国各地的拍卖行业也如此操作,这已是行业惯例;对于这一行业惯例,工商局如果认为有问题,也应事先善意提醒全行业注意,再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部门也表示支持。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工商部门对此案处理十分慎重。《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市工商局就此法条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请示,得到的回答是:“该条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二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此外,工商部门向英、德等国有关方面咨询后认为,拍卖行强调的“国际惯例”一说也难以成立。为引导企业自律、促进拍卖业规范健康发展,工商部门在处罚中只是给予警告,并没有进行经济处罚。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竞买人不愿露面、往返交通不便等原因,如今拍卖现场设委托竞买席的情况的确存在。不过,“委托竞买”主要集中在艺术品拍卖中,房产拍卖领域几乎没有。有关人士认为,置于放大镜下这一事件考验着“委托竞买”的合法性,其判决结果将对整个拍卖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本报记者薛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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