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 本报记者 费常泰
宁波报道
标的额区区75万元人民币的假冒产品侵权案,让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第一次举起了在华“打假索赔”的利刃,而本案也成为罕见的涉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8月31日,德国西门子集团下属欧司朗(OSRAM)公司中国事务代表叶月安向记者表示,欧司朗已就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茂公司)假冒其“OSRAM”牌自镇流贡灯事件,向宁波奉化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经侦大队已经就此立案侦查。
“这是西门子在中国第一次提起此类诉讼。”叶月安说,西门子将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打假措施,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中国不受侵害。
祸起假冒
8月22日,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接受欧司朗委托代理,前往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该部门递交欧司朗公司及中国合资企业佛山欧司朗照明有限公司有关资质材料,并了解此案的最新进展。
这已经不是陈律师第一次前往该部门了。
此前的7月17日,德国西门子欧司朗公司知识产权部副总经理魏德萨先生、欧司朗中国事务代表叶月安及陈有西律师一行,造访了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陈晓明总队长,请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商标的保护,并要求对此案(报关金额75万元人民币)给予依法惩处。
据介绍,今年3月25日,亚茂公司委托他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自镇流贡灯,总数量为131400只。经过查验,海关发现货物的包装上标有“OSRAM”牌商标。
“OSRAM”是德国西门子旗下欧司朗公司的著名商标,该企业是全球三大光源生产巨头之一,其商标已取得我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而亚茂公司从来就没有获得过欧司朗公司的授权许可。
北仑海关随即对亚茂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认为,亚茂公司出口的商品是擅自使用了他人商标,侵犯了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决定没收在扣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7500元。”
然而,被侵权的欧司朗公司不肯就此罢休,因为,该公司在中东和北非市场的产品已经饱受假冒行为给予其产品声誉带来的损害。
于是,8月31日,欧司朗公司向奉化市公安局送呈刑事报案书,要求警方依法追究亚茂公司法人犯罪的责任,并追究亚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茂军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欧司朗公司还要求依法查明商标印刷企业,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当地警方对曹茂军进行监视居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亚茂公司曹茂军承认其假冒商标行为是错误的,并表示非常尴尬。他说:“海关已经罚了我几万元钱,货物也拉到杭州市环保局大地废物处理公司烧毁了。现在,工商局也要处罚我们,同时还得应诉,公司的正常生意基本上没得做了。”
曹茂军希望西门子撤诉,双方协商解决这次商标侵权纠纷。
挑战执法“软肋”?
与这次维权行动相比,去年该公司的杭州“打假”经历无疑温和许多。去年底,杭州一电子公司被查出假冒欧司朗商标的节能灯,数量高达56500只。在工商部门查获后,杭州下城区法院向侵权方处以20万元罚金,并会同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对涉案节能灯作了环保处理。
种种迹象表明,西门子这次维权行动的态度极为强硬。
据佛山欧司朗照明有限公司市场部张先生介绍,此事已引起了中国法学会的关注。就在欧司朗公司提交刑事报告书之后,7月14日,中国法学会举行“知识产权与刑事保护研讨会”,就亚茂公司假冒欧司朗的注册商标一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证和研讨。
受邀参加研讨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亚茂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为,亚茂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其产品的报关总值已经达到75万元,依据《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和同条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亚茂商标侵权案涉案金额已经超过法人犯罪50万元的追究标准。
因此,江平、陈兴良均认为,应依法追究亚茂公司单位犯罪的责任,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欧司朗公司如何利用中国法律,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上述专家提出,欧司朗可以选择通过两种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一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亚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如果亚茂公司的行为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在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时,欧司朗公司作为被害人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将于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江平教授指出,因海关发现知识产权犯罪而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开始成为一种“新生事物”。而此前中国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只是依据《海关法》将关税犯罪移送公安侦查,对所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只是作行政处罚而已。不过,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进一步调查有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介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为此表示,现阶段我国海关与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处侵权行为方面职能各异,并缺乏衔接渠道,使得对违法行为线索的追查,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的薄弱环节。虽然我国立法对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建立起较完善的体系,但在实践中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仍有待加强。
代理律师陈有西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应当得到完善的刑法保护。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应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而本案的查处,就是对如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有益的探索。
据陈有西介绍,截至目前,尚无其他跨国公司在中国提起类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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