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秀珍 绘 在婚检的强制性被取消后,准备携手共度一生的人们,又将面临一道是或否的选择题,就如同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般,作一番情感和理智的权衡。
刘颖
怎样才能结婚?从法律上说,从2003年10月1日起,不需要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需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随着第387号国务院令的签署颁布,上述三种必备证明都被宣布下岗。想结婚吗?只要双方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即可。
不过,在被废除的证明中,最受争议的当属强制性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的去留问题。
某传媒曾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20对准新人作有关调查,发现他们对取消婚检基本抱支持态度。理由除了包括大部分反对者的一致论据,诸如:“维护隐私”、“某些地方的婚检流于形式,甚至已成为变相收费制度”、“婚检作为一种服务仅供参考,强行介入难免充当不速之客”……之外,有些人则是“对自身健康状况充满自信,认为没必要”,或者认为“婚检只是拿少数特殊病例来限制多数人的自由”,更有甚者觉得“工作忙而婚检太花时间”……这些看法,无疑透露了一个更为值得关注的信息——在实行强制性婚检9年之后,大多数人对什么是婚检,以及婚检的根本意义,仍然处于可悲的“半盲”状态。
婚检检什么?
婚检,是确定婚前男女是否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疾病的医学检查。换句话说,它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医学,通过周全计划的健康体检,将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清晰展现,供医师及当事人参考,以降低婚姻及生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以及患病率。所以,单纯将之理解为一种手续,未免有失偏颇。而这也是支持婚检的医疗工作者忧虑的原因——取消婚检会使一些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乘虚而入,危害当事人或下一代的健康。而存在于婚检体系和运作中的各种弊病并非其本意,而是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的错误,因此废除强制性婚检乃有“因噎废食”之嫌。
为什么要婚检?概括而言,婚检的主要目的,首先是发现传染性(尤其是隐性的)疾病以及当事人的健康隐患。许多慢性疾病在早期都没有任何不适,比如慢性肾炎、尿毒症等。而他们中的幸运儿通常是在常规体检甚至有不少是在婚检中发现的。更多不幸的人,则要等到疾病发展到末期回天无术时才得知;另外,许多可以通过亲密接触传播的传染病(如乙型肝炎、结核、性病等),密切的婚姻生活将使其伴侣面临被传染的危险(婚后仍不知道伴侣患有传染病甚至不知道自己已被传染的人不在少数)。为了保障婚姻健康,婚检内容包含了针对麻风、结核、乙肝等传染病以及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病的筛查。比如:通过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了解肝功能以及诊断是否患有乙肝;梅毒筛查、淋病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查滴虫、霉菌,则可确定双方是否患有感染性的传播疾病;而胸部透视可以排除肺结核;还能通过最简便经济的方式———尿常规———了解肾功能状态。若婚检当时处于某种传染病的流行期(比如前段的SARS),该种传染病也会作为检查项目之一。
其二,婚检的目的还在于排除影响生育及遗传的疾病。现实地看,传宗接代的思想和目的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人的婚姻观念。甚至对某些人而言,婚姻的概念已经等同于生育,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成了众多已婚乃至即婚家庭的奋斗目标。
但事实却不如人们想象中的美好,各种只能预防不能治疗的遗传病正在吞噬孩子们无辜的生命。比如我国南方就颇受地中海贫血(以下简称地贫)的侵扰。地贫,是一种先天遗传的溶血性疾病,重型患者甚至需要终身输血维持生命。这种疾病在我国广东、广西、四川和台湾诸省非常常见,有台湾医学团体统计,每13个台湾人中就有1个携带该病基因的患者。而因为轻型患者平时没有症状,因此较难自主发现病情。若婚育双方不巧都是轻型患者时,情况就不得不让人担心了——他们的小宝宝将有四分之一的机会,从出生下来就开始了与病魔的生死拉锯。医学上目前的对策是,当婚育双方都是轻型地中海贫血患者时,他们在生产前必须经特殊的产前基因检查来筛选胚胎,因而,在地中海贫血高发区,婚前确定配偶是否轻型患者就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一般婚检项目的血常规检验结果就可以提示患者是否有地贫,然后医师将根据当事人的家族史、症状进一步作特殊检查来诊断(在重视地贫的台湾,除了将特殊检查列为婚检的常规项目,还提倡地贫患者避免联姻)。
此外,其他使本人基本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的严重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先天性致盲眼病、精神病和血友病等),也是婚检的排除目标,排除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询问双方家族有无该类病史和详细的体格检查,有特殊需要者还会加做智商测试。
说到底,婚检其实就是婚前全面了解身体的一次体检。因此,全身的一般检查,包括发育情况(身高、体重、视力)有无畸形,重要脏器(心、肝、肾、肺)的功能状况等,是婚检的基础内容;除此之外,与婚姻生活质量以及生育密切联系的生殖器官畸形(如男性隐睾症、小睾丸症、包茎,女性先天性无子宫、先天性阴道闭锁等)、第二性征发育情况,也是婚检的重要筛查对象(在卫生部的指导文件中规定,严禁对处女膜的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亦应慎重诊断)。在确定生殖器官缺陷后,医师会对其是否能够经过矫正恢复或部分恢复性功能,或者不能治疗而丧失性功能作出解释,由当事人双方作出妥善的决定。
从管理标准到服务内容
如果仔细留意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我们可以看出,婚检本质上是公共卫生体系中妇幼保健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服务内容,而非管理标准。
另一个说明婚检不应看作限制手段而应被定位为公共卫生服务的,是1986年卫生部发布的《(婚前医学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明文规定医学上不许结婚的情况只有二:1.婚配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在被申明禁止结婚的这两种疾病中,前者的确定是通过婚姻双方自己填写表格,而婚检工作者在签字负责前没有其他途径证实其真实性;后者则不需要相当技巧的体格检查或者实验室证据,就可以作出判断。
而其他疾病,仅作暂缓结婚或者限制生育的标准。有些疾病,甚至在当事人充分理解后果后,若仍坚持的则允许结婚———例如艾滋病。
可见,婚检对领取结婚证的限制性其实非常低,可以这样理解,虽然旧条例规定婚检的任务是在结婚双方领取结婚证前,排除他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在真正对结婚有限制作用的疾病较少的情况下,强制性婚检的确切目的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一个机会,用以充分了解婚姻对象的身体状况。
这种健康倡导在国外也非常流行,而他们的婚前保健工作也处理得更为完善。由于发达国家婚前性行为普遍,女性社会地位上升后对婚姻及生育观念的改变,婚检的意义已经不在于是否符合结婚的标准,而是在于获得伴侣健康的知情权。而知情后的个人抉择,则是另一个层面的话题。
既然婚检是立足于建立良好公共卫生环境这一出发点的服务,它就更应该定位为公民权利而非义务。由此,将婚检的选择权下放至个人,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等一些前提条件下,由结婚双方完全出于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婚检,无疑是更人性化、更先进的服务方式。
不过,在现今国情环境下完全下放权力的后果,随之也必然存在着人们可以预见的社会问题和漏洞,尤其是在公共卫生意识薄弱的人群和地区中。因此,在强制性婚检取消后,有识之士将更期待一个更为完善的卫生保护制度,以控制可能出现的婚姻健康隐患。
婚检权力的下放意味着,人们要靠自觉自律去维护婚姻生活的健康和幸福基础。如果我们认同婚姻是一个具有誓言性和规划性的契约,那么把婚检作为事前的一个理智而成熟的举措,也是不妨的。或者,在婚检的强制性被取消后,准备携手共度一生的人们,又将面临一道是或否的选择题,就如同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般,作一番情感和理智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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