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工厂”的理论框架
应修改
《经济参考报》日前发表中央党校李江涛的文章说,新世纪的重大经济热点——“中国是否是世界工厂”的论争已经告一段落,达成的共识是:中国还不是世界工厂,但中国能
够成为未来的世界工厂。作者以为,尽管论争暂时划上了句号,但有关“世界工厂”的深入研究不应该止于此,还需要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伦理出发为推进我国的“世界工厂”进程寻找理论基石。
文章说,“世界工厂”的理论研究框架——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存在经济伦理缺陷,需要修改。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的创造者一直是世界先进国家的经济学家,它在伦理观上不自觉地倾向于发达国家。新增长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知识和技术的规模报酬递增性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而且知识和技术积累能力的自增强机制使发展中国家落入追赶发达国家的“陷阱”。从而,发达国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支配和控制发展中国家不仅有了理论根据,而且有了现实能力。
另外,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使用强权从发展中国家获得的大量“转移支付”利益,为自身发展提供了雄厚基础,但资源的“稀缺性”使发达国家不愿意再看到出现强大的后进国家。同时,已经形成庞大弱势群体的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着低质量的增长决定因素,这些因素则成为发达国家为盘剥发展中国家而进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国际分工的理由和借口,成为说服发展中国家甘愿接受如此国际分工方式的理论工具。
平等发展权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基本要求,而获得平等首先要改变传统理论的经济伦理倾向性。因此,建立于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基础之上的“世界工厂”论争应该换一换经济伦理的思维了。
“世界工厂”的本质是工业化的完成;工业化不仅包括产业间结构的升级和优化,还包括产业深化,前者决定了工业化的速度,后者决定了工业化的质量,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
工业化新内涵表明,虽然中国的历史起点落后,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它的“世界工厂”要保持同发达国家的“世界工厂”一样的理论定位,在经济伦理上保持发展权利、发展手段以及发展秩序等的平等性,形成工业化伦理。正是由于“世界工厂”的工业化伦理否认传统国际分工理论关于发展中国家要遵循产业间分工与产业内垂直分工规定性的绝对合理性,否定了我国“世界工厂”的劳动密集型定位,而把“世界工厂”理论起点直接定位在工业化新内涵基础之上,因此,中国应当根据工业化新内涵积极循着产业深化的路径动态地实现产业链条的攀升,而不是依照发达国家定义的“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将自己滞留于加工组装环节,不能继续满足于仅仅赚取发达国家廉价的加工组装费。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传统国际分工中的“双赢”与“自由”,必须努力发展先进产业、努力实现产业深化。
个税应重点调节高收入
《南方日报》日前发表中山大学杨卫华的文章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的税种,其调节的重点是高收入。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等于对富人的调节。
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生活费用或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征税,其调节的对象自然是超过一定收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对高收入者征税不等于对富人征税,因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征数额(或称费用扣除额)就必须依法缴税,而不管此纳税人是富人还是穷人。富人还是穷人是以其占有的财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多少来划分的。富人虽然财富很多,但如果他在当期没有取得收入或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也无须纳税。可见,个人所得税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而不是对富人的调节。富人是财产税调节的对象,而非个人所得税调节的对象。
在社会实践中,由于人们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同、占有的资源不同、拥有的权力不同、劳动能力强弱不同,所以取得收入的高低会有所不同。有些地区人们的收入过分悬殊,既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劳动效率,也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繁荣,这就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影响,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于调节个人收入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收入形式、收入结构、收入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税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度上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特别是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
为体现公平税负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应改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制度为分项总额(或称分类综合)征收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合并综合征收,改按月征收为按年征收,依月预缴,年终多退少补。对利息、股息、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仍实行按次计征,年终不再汇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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