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良臣
打开因特网,一连看到了全国几家救助站喊“救助难”。面对这一个又一个城市喊的“救助难”,我真担心救助站会夭折,甚至担心在一片“难”声中,“救助站”会不会有可能再恢复为“收容站”。我这样说并非什么“杞人忧天”,不久前,你从上海一家报纸的记者对上海乞丐跟踪后采写的一篇报道中就不难闻出这种“味道”。
那么如何看待这些救助站喊的“难”呢?我们是否“针对民政部门在救助过程中出现的甄别难、救助难、处理难等问题”,就要“制定出台”在自己的城市对那些确实需要救助而按现在某个部委或是当地救助管理的什么规定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不予救助”的什么方案呢?即便是“救助站”的上级或最高主管部门,其官员的话也不能代替法律,这是常识。再说,所谓救助难,其实难就难在一个钱字。不说没有钱办不成事,就是钱少了,有些事也办不成,这都是人所共知的。但对每一个确实需要救助的共和国公民进行救助,本来就是政府应该做的分内之事,政府理当去做。政府如果不去救助,那么应该让谁去救助呢?尤其是在目前我们这个社会尚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救助体系之前,这些需要救助的人也只有依靠政府救助。即使因此出现一些困难,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救助站也只能依靠政府自己去解决,没有对着社会尤其是对着需要救助的人喊“难”的理由。
既然如此,为何还会有这一片“难”声呢?当然事出有因。几日前,在重庆调研救助工作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陈群林,就救助站成立以来出现的一些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除了明确表示,对那些被盗被骗被抢者不救助之外,并说是即便在街上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站也不必忙救助,而是要市民可直接将其送到医院,等病情控制后,救助站再了解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救助范围,如果是,则予以救助,反之,不予救助(8月23日新华网)。
不错,就像陈司长明确表示的那样,救助站的设立,是为了救助濒临生活边缘的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而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严格说来,如果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应予以救助。
可这样做似乎有违我们城市设立救助站的宗旨。之所以要设立救助站,当然是为了救助那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但对那些虽然不符合“四个条件”却又的确是无助者,难道说我们眼睁睁看着不管吗?应该说,对那些哪怕是一时无助的人进行救助也是城市设立救助站的应有之意。不然,我们对救助站意义的理解也就太狭隘了。我们常常批评社会上有些人在街头或其他什么地方“见死不救”,那么如果一个城市的救助站对那些确实无助的人也不去伸出“救援的手”,特别是对那些在街头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站也不去救助,而是要“市民直接将其送到医院,等病情控制后,救助站再了解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救助范围,如果是,则予以救助,反之,不予救助”,这又能如何说得通呢?属于国家政府设立的救助站尚且不去过问,有什么理由让市民过问,又有什么理由让医院接收这样的无助者呢?如果说医院不收这样的无助者就是不履行“救死扶伤”的话,如果说市民不将这样的无助者送往医院就是“见死不救”的话,那么城市救助站对这样的无助者不管不问又算是什么呢?可不可以也算是“行政不作为”?
当然,对于那些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救助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有可能同样是“白救助”。但如果是因为害怕“白救助”而不去救助,或说把这种起码是救助站更应该去做的事却让市民让医院去做,那么,一旦经救助站“判断”不属于救助范围,岂不是要让“多事”的市民和医院来承担这种“白救助”了吗?因此,无论如何,对于那些不管因为什么情况出现无助的人,我觉得作为政府设立的救助站都应该还是先救助为好。不说政府不应该这把种责任推给市民推给医院,就是对无助者先进行救助,也是现代社会的政府理当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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