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9月3日在北京中商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2名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推荐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目前,公司尚缺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王信茂先生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信茂先生简历:王信茂,62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高级专家。历任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工室副主任,水电部西北勘测设计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电力工业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司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主任兼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三峡办公室主任,国家电力公司动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2001年底退休。
二、关于成立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投资基建工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对各基建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管理的可控和在控,董事会决定成立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废水回用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贷款的议案
公司全资企业大同第二发电厂为降低水费成本、满足环保要求,准备实施废水回用技术改造工程。工程计划总投资67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675万元,剩余资金5025万元贷款解决。
此项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属于第八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享受国家贴息贷款待遇。该系统运行后每年可节约水费732.7万元。全部投资静态回收期12年,董事会批准公司申请5025万元国家贴息贷款资金,实施废水回用技术改造工程。
四、关于为龙威发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龙威发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用以补充流动资金,我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按股权比例,各提供500万元的贷款担保。
董事会批准公司按股权比例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
五、关于投资河南驻马店市古城电厂2×30万千瓦项目的议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古城电厂2×30万千瓦净化燃烧项目(简称″项目″),为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1月27日以国经贸投资?2003?86号文件批准立项的国家第三批″双高一优″重点项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于2003年2月20日与古城电厂就该项目签署了《电源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框架性协议。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决定将该项目调整为由国电电力进行投资管理。日前,公司与古城电厂就组建项目公司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国电电力在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为75%,古城电厂出资比例为25%。
目前,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已经完成,预计今年10月具备正式上报条件,三大主机招标工作已经完成。工程计划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开工,预计两台机组分别在2006年6月和12月投产。
根据统计资料,河南省国民经济近十多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电力需求增长迅速,按照《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河南省″十一五″电网规划和2020年展望》的有关预测,″十五″期间全省用电量平均年增长率将达到12.24%,″十一五″平均年增长为6.82%。电力消纳有较好前景。
按照可研报告有关数据,工程总投资26.89亿元,项目资本金总额为53,780万元,按照75%的投资比例国电电力实际出资额为40,335万元。该项目单位造价4481元/千瓦;按内部收益率8%测算,经营期上网电价为282.12元/千千瓦时(含税),投资回收期12.53年。
董事会认为该项目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经审议批准投资该项目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董事会要求公司认真组织论证工作,控制造价,优化工期。
六、关于开展辽宁庄河电厂4×60万千瓦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议案
辽宁庄河电厂工程建设规模为4台60万千瓦超临界、开式循环、全烟气脱硫的火力发电厂,电厂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2×60万千瓦国产超临界机组,计划2004年开工建设,2007年投产。
根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庄河电厂一期工程动态投资526,610万元(含脱硫),单位造价4388元/千瓦,按注资内部收益率8%进行测算,经营期内含税上网电价290.29元/千千瓦时,投资回收期为12.28年。
2003年7月,辽宁省计委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分别以辽计发?2003?508号和国电集计?2003?184号文向国家发改委呈报了庄河发电厂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国家发改委在《电力工业″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讨论稿)中已经将庄河电厂新建工程列入电源发展规划,对该项目的立项工作十分有利。
为了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利时机,争取庄河电厂新建工程早日开工建设,董事会同意公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加快进度,争取该项目在″十五″期间开工建设并做好控制造价工作。
七、关于召开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临2003-025)。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九月五日
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王信茂先生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三日于北京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信茂,作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信茂
二○○三年九月三日于北京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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