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斌
瑞银投资银行全球执行主席里昂·布里坦勋爵,在媒介上曾说:“瑞银公布了QFII第一单的四只股票的买卖信息,只是做为一个来自远方的机构投资者,我们想跟市场、跟大家打一个招呼,仅此而已,未来,我们不会再披露相关的买卖信息……”
也就是说,QFII以后再买卖股票,不会再披露相关的信息了,因为从证监会、央行联合发布的《QFII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QFII买卖股票,做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QFII暂行办法》规定的外资信息披露,只包括日常的外汇进出、月度收支情况、年度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告。也就是说《QFII暂行办法》,只披露资金的进出情况,不用披露证券的买卖信息;只需向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报告,不需向交易所和公众披露……但笔者却认为,市场应完善QFII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们知道QFII,和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一样,是机构投资者,与国内基金不同的是,它是一只“洋基金”或者说是一个“洋机构”。而国外的证券市场发展已有百年历史了,它们的机构比国内的机构更趋成熟和理性、自律,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任何理性与自律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均显得如此脆弱和不堪一击。更何况,目前国内市场的运行规则,还与国际惯例存在差距,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制都有待于完善,而股市中的这些问题,又会引起价格的异常波动,从而导致过度投机的发生。而投机,虽有风险,却蕴涵着高额的收益,在高额的收益面前,精明的QFII,是不会无动于衷的。
1997年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是由“量子基金”兴风作浪引起的;还有,曾经美国网络股被大肆炒作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前车之签,后世之师,我们不能因为QFII,是国外机构投资者,而放松对他们的有效监管。这里建议:外资在月度和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买卖证券的明细,而且月报和年报均应向实行一线监管的交易所报告,且必须通过交易所的市场网络,对外发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QFII的“机密”,但披露是在其操作之后,所以影响是有限的。
QFII在我国刚刚入市,为保证外资出入的透明度,使它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建立和完善QFII信息披露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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