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IT时代周刊》掌握的情况来看,可以确认的是,此事决不是一个偶发事件。
而当事人律师臧炜向《IT时代周刊》透露,佳木斯警方的办案人员多次声称,他们来杭州之前已经到深圳进行了一周的光传输技术培训,对沪科的技术侵权事实了解得“十分清楚”。她认为,华为对沪科的行动谋划已久。
理由是,首先,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有3种解决方式。一种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什么问题,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庭上解决纠纷;第二种是行政救助,即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机关查处的方式,中止侵权行为;最后一种就是刑事救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司法实践上,有80%~90%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通常,对于受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关机关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而这一次,华为是民事诉讼与刑事救助双线同时进行。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正在沪科积极准备应诉的时候,11月21日,即是沪科接到法院传票2天之后,3人却几乎同时被拘捕。3人被拘后,华为立即从法院撤销了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
据臧炜分析,华为两手齐下的目的在于,两边一起做,哪边快就做哪边。——很明显,刑事诉讼要比民事诉讼快很多。她表示,至少沪科3名高层立刻失去了人身自由,沪科也因此被剥夺了平等地与华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和机会。
对此,华为似乎也并不否认。华为发言人傅军对《IT时代周刊》表示,华为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警告那些“妄图不劳而获,通过侵占不法成果”以达到商业目的之徒。
在华为看来,沪科公司“不劳而获”地侵占了“华为广大研发人员数年辛辛苦苦的劳动成果”。对于引起纠纷的SDH光传输技术,华为称,自己于1995年开始研制开发,到2001年10月,已投入数亿元研发经费、1500多人的科研力量,才取得了“华为公司光传输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连续获得2001年、2002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绩。现在,这个成果被人轻而易举地拿走,用来对付自己了。没有了巨资的先期研发投入,沪科产品当然可以取得更高的“性价比”。面对这种性价比,从成本角度看,华为无论如何是没有办法竞争的。
据《IT时代周刊》了解,沪科公司成立后得到了上海一家著名通信公司(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此公司为上海贝尔)的资金支持,与之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沪科出技术,对方出资金、市场、销售平台。2002年3月,样机试制成功;5月通过中国移 动测试;6月,产品在上海开实验机,准备正式进入市场。由于性价比高,再加上“那家大公司”强大的销售能力,这款2.5G光传输产品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销售到了全国很多地方,在某些竞争中(比如佳木斯电信的招标)击败了华为产品。
面对这种局面,华为的数亿元投资与上千人的研发,将付诸东流。不仅如此,由于光传输产品一直是华为的主打产品,这块阵地的丧失,极有可能对华为造成致命的一击。也就是说,在冗长的民事诉讼中,沪科的产品多生存一天,对华为造成的损失就令人心惊肉跳。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前途,断然采取极端的措施,对华为来讲,也真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在没有准确的司法结论之前,我们无法断定沪科是否真的侵权,但华为有自己的理由。采访中,华为发言人透露,王志骏在2001年9月15日以“读书”为由辞职;刘宁在2001年8月23日以“读书”为由辞职;秦学军在2001年9月3日以“家庭原因”为由辞职。然而,两个月后,王、刘、秦3人就在上海注册了沪科公司,主营业务是光信号传输及其研发。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沪科就研制出了性价比较高,又与华为产品“相同”的产品,华为认为,沪科3名人员违反了“保密协议”,盗窃商业秘密,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面对侵犯者,华为只能利用法律武器,快刀斩乱麻,以置对手于死,来换自己的生。这是一种很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像有人指责的那样是妨害司法公正。不仅如此,华为发言人反唇相讥道,恰恰是其他一些方面,在阻挠这件案子的进行,并在案子已成事实,进入司法程序后,利用3名当事人家属的弱者地位欲置华为于不利地位。他甚至暗示,“有一股势力”在暗中操纵此事,试图以舆论干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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