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官员表示国有股招商须遵循现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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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 06:49 深圳商报 | ||
针对湖南上市公司国有股拟全部招商的动向,证监会有关官员昨日表示国有股招商须遵循现行规定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 梁惠元)昨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省准备把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拿到即将于10月份召开的“2003年湖南(深圳)投资洽谈会”上,与符合条件的国内外资本进行招商合作。对此,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湖南:没有出格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市公司处处长杨克佳昨日下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是有上述这回事,而且这个事情的具体操办正是由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他强调,此举是根据国家有关国企改革的政策,鼓励国有股权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思路考虑而推出的。它有利于上市公司产权的多元化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并没有出格。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制订一系列优惠条件,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民营企业大开绿灯。鸿仪、涌金、成功三个与湖南有着深厚渊源的民间资本“大鳄”已控股了湘酒鬼等湖南10余家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据介绍,目前湖南省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达280多家,其中70%以上是非国有或集体控股的;在37家上市公司中,有15家是民营控股;49家拟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以上是民营资本控股。 证监会:应遵循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股权处的陶处长对记者说,有关湖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准备招商转让的报道已经注意到了。作为一种政府行为,该如何看待,是否可行,国资委将进行研究,也欢迎各地提出意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综合处的一位官员表示,所谓招商实际上就是寻求湖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意受让者。在招商完毕后,如果有有意受让者,那就涉及转让问题。而在转让时就必须遵循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他说,国有股权的转让肯定还要办理有关手续,经过国资部门的审批。在审批完后,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者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让者是外商,则还应符合《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韩志国:目前不宜大规模铺开 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湖南的有关举措从局部来看能够利益最大化,但从股市的整个发展战略来看则是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因为在国家有关整个国有股流通的具体政策未定之前,不宜这样大规模地进行国有股的招商转让,各地也不应各自为战。国有股的流通问题将来肯定是要解决的,而其解决必然涉及对流通股东的补偿问题。如果大量国有股转让给了外商和民企,到时国家拿什么来补偿流通股东。所以,国有股继续向民企和外商转让,实际上是在制造矛盾,而不是化解矛盾。 他认为,湖南的这个事情说明地方上对国有股的转让有紧迫性,因此,国家对于国有股流通问题的解决应该加紧研究。他建议,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从整个股市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国民待遇原则来考虑问题。国有股为什么可以按每股净资产值转让给外商和民企,就不可以转让给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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