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保荐人职责制度实务之三
海通证券研究所陈峥嵘
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在新上市申请人上市时,在该会计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继续担任新上市申请人的顾问(称为留任保荐人)。与之相比,我国主板市场上
的上市推荐人仅仅在发行人上市期间承担上市推荐的职责,可见创业板保荐人的任期更长,其职责范围更广。在上市申请人上市后的这段期间里,保荐人担负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保荐人必须确保其主要主管和助理主管继续参与提供保荐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所要求的持续意见和指引。这是由保荐人的任期所决定的。保荐人除了需在新申请人的发行上市期间承担上市保荐和上市辅导的职责外,还需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以顾问的身份为上市发行人持续提供企业财务意见和专家性的指导。在前一个阶段,保荐人扮演着推荐者和辅导者的角色,在后一个阶段,保荐人则扮演着督导者和财务顾问的角色。只有在这样一个连续的保荐人任期内,保荐人才能以一个完整的形象充分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2、保荐人须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既然保荐人在发行上市期间承担着上市保荐的责任,那么它就应该在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对该上市公司负责。另外,就保荐人所代表的每名上市发行人而言,保荐人必须向联交所提供其主要主管和助理主管的有关资料,以及与他们联系的方式。
3、保荐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的委任者讲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和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和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这是保荐人在上市发行人上市后所应承担的持续辅导职责之一。通过保荐人的辅导和讲授,使得发行人新的董事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他应担负的职责范围有哪些,各自的性质如何。一方面,这有利于增强董事的责任意识,促使其诚信勤勉,恪尽职守,更加严格地履行各项义务,提高董事会的运作质量,从而为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另一方面,这有利于减少和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股东或债权人)之间因信息分布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同样,保荐人也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及时或在适当时机告知和提醒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所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的性质。这便于保荐人督促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严格履行职责,尽力承担义务。
4、保荐人必须与发行人一起定期检查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通过对照载于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或由发行人本身或由他人代为以其他方式公布的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与盈利预测、估计或推算(如果有),来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披露。这既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又有利于加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增加公司运作的透明度,从而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保荐人应以顾问的身份在上市发行人公开刊登那些基于《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披露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和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之前复核这些文件。保荐人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二道把关人,对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负有重要的职责。它需要在这些信息公开披露以前,认真仔细地加以复核,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和市场各方披露所有重要信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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