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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沪上首例拍卖行政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 14:56 解放日报

  经过为期一年的周密调查,市工商局昨天向媒体透露了沪上拍卖业第一个行政处罚案例的来龙去脉———工商虹口分局认定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会上,接受竞买人的委托,直接参与竞买,违反《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对拍卖行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举报:拍卖行涉嫌串通?

  2002年7月30日,上海拍卖行拍卖“上海新新商厦”,新新商厦发现坐在竞买方“上海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席位上举牌的,竟然是上海拍卖行的副总经理!而且,拍卖一次应价立即成交,上拍代表诺鑫以5480万元获得该标的,而当初该标的估价在8000万元左右。因此,新新商厦第二天就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调查拍卖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经查,诺鑫公司确与上海拍卖行签订了书面委托书。对于“恶意串通”,工商部门的结论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但拍卖行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2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必须接受行政处罚。

  拍卖行:我没违规!

  然而上海拍卖行认为,受客户委托、代为举牌的行为,则是按客户的意愿,在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活动,不构成违法,而且委托何人代为竞买,是竞买人的权利。上海拍卖行表示:“委托竞买是国际惯例。我国大部分知名拍卖企业的《拍卖规则》中,也都有竞买人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条款。”

  有鉴于以上两点,对于工商部门开出的罚单,上海拍卖行表示很难接受。

  工商部门:处罚有理有据!

  针对上海拍卖行的辩驳,工商部门答复如下:

  第一,“双方代理”不可取。拍卖人如果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并最终买下标的,就属于自卖自买的“双方代理”行为,有违拍卖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双方争议焦点———《拍卖法》第22条,已有明确回复:“该法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二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依照《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所谓“国际惯例”难以成立。工商部门专门向英、德等国有关方面进行了咨询,结果发现英美法系的国家明确禁止拍卖人接受客户委托参与竞买,但允许有唯一的例外,即拍卖人只有在征得售卖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委托代为竞买,而且不能收取出售标的的佣金,但国内的拍卖企业在进行委托竞买时,都是照收佣金的。

  工商部门表示,为了促进本市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并未对上海拍卖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希望整个拍卖行业能以此为鉴。本报记者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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