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海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昨天起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为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规划审批要包括环境评价
据广东省环保局监督处卢绍芬副处长介绍,我国已实施了20多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针对单个建设项目的,但建设项目处于整个决策链的末端,所以环评结论难以在宏观决策中发挥作用。
新法则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而且,对于工业及农业等10项专项规划,应在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评失实将依法处理
为了确保落实规划环评制度,新法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审批机关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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