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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最快明夏破“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 10:37 21世纪经济报道

  《破产法》最快明夏破“茧” 专业法庭待建

  本报记者 段 文

  北京报道

  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规划座谈会,邀请国内一些法学家对即将于10月正式公布的新一届全国人大的5年立法规划提出自己的意见。其中,《破产法》是专家们的一个关注重点。

  破产法千呼万唤

  破产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此次会议中做了长达40分钟的发言,他指出,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迫切需要出台、完善三方面的法律,门槛法(市场进入)、交易法(市场规则)和退出法(市场淘汰)。市场进入和交易要求加紧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的修订工作;市场退出机制则急需破产法的出台。

  8月19日下午,李曙光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可以说是转型国家改革的宪法。中国进行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已有20多年,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退出机制。从全世界的情况看,特别像原苏东国家的改革,《破产法》在里面起了很大的作用;而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转轨也是首先从破产法入手的。”

  李曙光告诉记者,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非常不统一,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则依据《公司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甚至政府文件等等一系列零散的规定,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有破产法和没有破产法,对一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意义。我们国家在过去的WTO谈判中,被指责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很重要一个理由就是我们没有一部统一的破产法。”

  8月26日,著名法学家江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涉及到主体设立、变更、撤销的法律要有统一性。我们过去的破产法律制度是不统一的,出台一部统一的破产法对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非常必要。”

  破产法出台前景乐观

  “破产法到现在已经起草了十稿,”李曙光告诉记者,“破产法没出台是因为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李曙光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从宏观来看,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本身的存在就需要有市场经济的土壤,但这方面还不是特别的成熟,包括金融体系、劳资关系、企业结构等等各方面都和真正的市场经济有一定差距,这些都阻碍了破产法的出台。

  从微观上讲,破产法自身的一些技术障碍也影响了它的出台。比如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如何组成、履行哪些职责等问题,争论比较激烈。在现在的法律草案中,破产管理人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另外,破产的适用主体能不能扩展到自然人、实行“个人破产”也有争论。李曙光对记者说:“这些争论都是有意义的,大家都是为了把破产法搞得更好一点,也便于和国际接轨。”

  李曙光告诉记者,破产法一直没出台的最主要原因是很多人认为破产法一旦出台会引起大批国有企业破产,导致大量工人失业,从而产生、激化社会矛盾。“这个问题其实是一种误解”,李曙光指出,国有企业的破产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破产法出不出台并不会改变这个事实。反倒是有了规范的破产程序,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最大限度节约社会成本。同时,破产法并不等于死亡法,国际破产法的流行趋势也不是清算了事,而是对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给予重组期,让企业有重整的机会。而且,在国企问题上,破产法草案已予以了高度关注,并对国企破产的特殊事宜给予了特别规定: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授权国务院来特别规定。

  “总的来看,破产法出台的困难都是可以解决的。”李曙光告诉记者,破产法草案已经基本完备,出台时机也已经成熟,他个人对破产法的出台前景十分看好。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破产法列入了本年度的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最迟今年底破产法草案就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明年夏天就能出台。

  特殊企事业破产问题有待回应

  相对于立法而言,破产法的实施可能面临的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挑战或许更值得关注。

  李曙光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比如对国有企业的界定问题,国有资本占有多大比重算是国企?国有控股、国有持股、国有参股公司在破产时是不是也适用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

  还有特殊机构的破产问题,例如,金融机构能不能破产?我国现在正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降低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门槛,但有进入就得有退出,银行是不是在资产管理出现严重问题时也可以申请破产?江平认为这个问题非常值得研究,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很多国家都采用了金融企业可以破产的模式,但也有些国家不允许破产,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另外,像垄断企业的破产、公用事业单位的破产等等问题都要考虑。

  针对破产案件在受理上存在的困难以及企业破产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时容易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李曙光寄希望于将来的司法体制把法院设置为两个层级,即国家法院和地方法院,一部分案件不能由地方法院受理,而只能由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受理,其中主要就是破产案件、反垄断案件等等。而在目前司法体制没有大的变革的情况下,李曙光建议在法院中先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这有利于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

  随着近年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全球经济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全球也开始面临法律的整合统一。“如果说全球法律要统一的话,最先统一的肯定是破产法。”李曙光告诉记者,世界银行等机构已制定了全球债务人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这已具备统一的国际破产法雏形;另外,联合国专门有一个法律改革委员会,也成立了破产法小组,专门研究起草一个全球统一的破产法的示范样本。“这些变化对我国的破产法出台、执行也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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