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 09:32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中国商务部8月31日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中新)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