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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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 07: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31日下午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纪元国际俱乐部二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应到监事6名,实到4名,党建荣、吉伟民监事因故未出席会议,均委托代淑萍代为投票。会议由代淑萍监事主持。 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选举党建荣女士为监事会召集人。 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3年8月31日 附:监事人选简历 党建荣,女,1951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西安钟表元件厂工程师、车间副主任、技术科长;高新区人才中心主任,人事劳动社保局局长,现任开发区纪工委书记兼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和法礼律师出席于2003年8月31日上午9:00在西安召开的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情况提出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的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3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的《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十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三届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刊登在2003年8月16日同一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的《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2002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有关规定,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壹份。 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和法礼 2003年8月3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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