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简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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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 ||
法律援助起源于英国。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其身份免付诉论费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在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初期,是对穷人的法律援助,无论是由私人宗教组织提供的,还是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或是由公共援助机构提供的,均被视为一种慈善行为。因此,早期的法律援助,被经常地表述为“法律救助”、“法律救济”。 第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得到确认。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制度在欧美主要国家已初步确立,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极力标榜的宪法原则,早期的将“穷人”作为一阶层而施之以法律援助的传统理论,逐步为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理论所代替,从而使法律援助进一步社会化,并从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 第三,本世纪初,资本主义法律中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二战以,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进一步以社会为本位,为实现公民之间的平等,强调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促进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的新发展。各国在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立法规定,援助的方式、对象和条件等方面不尽相同。 英国和美国基本属一种类型。法律体系的运行,主要是依靠受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来操作。律师协会、各种私人基金会乃至律师个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英、美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之初,并不是面向全社会所有成员,其援助对象是社会地位低下的特定阶层。在目前,国家责任,即国家对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在英、美基本上是局限于原则指导和财政支持。这是由于英、美私人法律援助团体较为发达造成的。随着国家财政支持的加强,以及法律援助私人机构的迅速发展,英美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也较为发达。尽管各援助组织是独立地处理法律援助事务,但国家也制度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原则上对法律援助进行规范和控制。 法律援助的另一种类型是以瑞典、丹麦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法律援助体制。这种体制的显著特点,是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而由国家统一实施。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由国家提供的福利而面对社会,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大为拓宽,国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雇佣专门的人员,进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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