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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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 ||
向明 《法律援助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了。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公民权利保障领域的又一个不小的进步。 事实上,去冬今春以来,中国的“变法”便如风生水起,绵邈不绝了。自新的中央领 所有这些“变法”都昭示着,各级政府将进一步走向公开、公正、开明、开放,政府的权力将进一步受到限制,而公民的各项权利将进一步得到维护和拓展。 《法律援助条列》作为这几波“变法”浪潮中引人瞩目的一波,无疑典型地凸显了上述“变法”所要昭示的精神。 众所周知,公平和效率历来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过度地强调公平,则有失效率;过度地向效率倾斜,则会使社会公平失去依障,从而归根结底戕害效率。片面地追求公平,有可能使我们陷入全民皆吃“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泥淖,从而丧失发展的效率;一味地追求效率,而对欹斜了的社会公平毫不自省,因公平缺失而必然失序的社会极有可能会葬送掉已得的效率。 这样的说法绝非危言耸听,拉美和东南亚一些国家足可资镜鉴。正如气球的压力过大而得不到缓释会爆裂一样,若社会的矛盾和压力过大而没有正常的缓释渠道,则极有失序的可能。法律即是缓释社会压力的最后一个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是矫正失序的社会的最后一柄利器。如果一个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自然人或法人连这最后的利器也无力获取,则难保其不会操起别样的利器。 职是之故,《法律援助条列》给在物竞天择的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提供了一柄当其蒙受不公待遇时可以援以自救的公器。这个公器便有了维系公平的底线从而维系社会稳定使其和谐发展的功用。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国策,这个发展方略的语境无疑是指,在起点和规则公平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对因“天赋”的原因而在竞争中落伍的弱势人群给予起码的生存保障。而一个不容否认的实际情况是,大量的弱势人群其实并非由于“天赋”的原因落伍,有些人甚至“天赋”(即个人的智商、素养等)还挺高,他们之所以沦为弱势人群,恰恰是由于竞争的起点和规则不公平所致。如现在依然实行的身份制度(户籍制度)无疑阻断了数以亿计的国民通往公平竞争之路,这样竞争的结果毫无公平性可言。《法律援助条列》的出台并实施庶几可以弥补此不公平于万一。至少,当本来就在不利的起点上奔跑的“先天性”弱者在奔跑中还要受到不公的羁绊和掣肘时,他还有望同强者一样获得法律的一体保护。由此,《法律援助条列》便又具有了重新整合和合理配置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功用。 依笔者看来,《法律援助条列》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昭示了公民权利的价值的普适性。按自然法的观点,与其说人们在不断地创制法律,倒不如说是人们在不断地发现那永存于自然界的法则。诸如公平、正义、自由等法则,原本就是亘古不变的自然法的真谛所在,因而也就是无分种族,更无分国界的人们皆可得而享之的自然给人类的厚礼。卢梭所谓“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即此之谓也。人类生存、繁衍、发展的目的就在于获致并歆享这个由永恒的自然法所标明的自然赐予人类的厚礼。换言之,追求并分享公平、正义和自由正是人类生存、繁衍并发展的终极目的,正是这些理念赋予人以存在的目的性。 那么,我们经由何种途径才可以获致并真实地享有这份厚礼呢?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前提。”笔者狗尾续貂,放大这句话,便成为,让每一个生命体都能天然地享有公平、正义和自由,便是整个人类获得公平、正义和自由的前提。换言之,所谓公平、正义和自由只有落实到每个生命体身上才有意义,否则,只能是徒具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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