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债终于开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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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8: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公开发债券商应属综合类,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债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证监会正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和同业拆借规定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这一政策,今后证券公司经批准可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该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外,证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和同业拆借的规定,以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渠道。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发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发债的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债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暂行办法》规定,券商债券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并要求募集资金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的券商债券(其实际发行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元)应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转让。 《暂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托管与转让、信息披露、偿债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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