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发债风险被严格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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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8: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严格规定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建立了完备的偿债机制,要求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偿债义务的履行;二是强化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在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在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同时,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允许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四是建立债权代理人机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聘请债权代理人,由债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众多的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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