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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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7:48 经济日报 | ||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2003.09.01 08:00:00 经济日报 [ 2 版]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张毅) 商务部31日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Purified Anhydride )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有关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73500),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6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作者:张毅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上一条】沪市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提高2003年度上市公司半年报信息有效性有所提高,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下一条】政策解析控制“高档” 加强监管我国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建立房地产行业预警体系[关闭]为了保证准确阅读经济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为国标扩展码(GBK)建议用IE4.0 以上版本 800 x 600屏幕分辨率浏览。经济日报社,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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