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债是双刃剑 增强获利同时更会加剧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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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5:2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倪荣根 发自上海 作为券商峰会的一大利好,《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公布了,这对于面临生存窘境的券商来说,通过发债来缓解燃眉之急,无疑是“及时雨”和“雪中炭”;而从长期来看,通过发债可以改善证券公司的融资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券商的日子究竟过得怎么样?对大多数中小券商来说,可能用“苦不堪言”来形容比较恰当。这里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问题:2002年证券公司总体经营业绩下降,证券公司出现了行业性的减利。与2001年相比,前20家证券公司净资产为612.5亿元,较2001年净资产额923.22亿元减少三分之一;前20家证券公司的利润总额为13亿元,比上年巨幅减少;新股发行家数从2001年的167家,下滑到2002年的103家,下滑幅度近40%。而2003年大盘除春季有一波较有力度的低价蓝筹股行情外,股市至今已阴跌4个多月,要命的是,春季攻势主要乃基金所为,券商又落在后面。此外,新基金不断发行,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因非典疫情的影响,新股发行减少,券商又减少一笔收入。因此,就整体而言,2003年券商的日子更是难过。 管理层似乎对处于生死存亡边缘的券商网开一面,即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相当宽松,主要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而且,担保金额下限仅为“债券本息总额的50%”(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为“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经证监会批准,定向发行债券“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 从上述条款看,目前处于亏损甚至巨亏的券商,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均可发债。以至于一些因受托理财造成客户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券商都能通过定向发行债券而起死回生,比如让定向客户“股转债”等,以改善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 然而,事物总有正反两个方面,券商发债也是一柄双刃剑。运作良好、实力较强的大券商,无论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债券,估计都没什么问题,说不定还会热销;而捉襟见肘的中小券商发债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除了部分定向客户不得不“股转债”外,很难保证发债成功。此外,即使券商通过发债融了资,若风险控制不严,投资再次失误,反而增加坏账比例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因此,通过券商发债,一方面可以增加股市和券商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将加剧券商之间的竞争,“强者恒强”的局面也一定会在券商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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