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还是讨债追到旁人家(现在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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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2:24 人民网-市场报 | ||
平闻 无锡市滚动轴承厂诉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4股东及长沙市滚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有了结果。 原告无锡市滚动轴承厂诉称,其与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自1994年开始有业务往 无锡市滚动轴承厂向法院提供了与被告间的业务往来对账单,并先后向法院提供了上海振华轴承总厂的证据以及长沙市中院司法鉴定报告和经过公证的上海向明轴承厂提供的证据。无锡市滚动轴承厂认为,这些证据有力地佐证了其出具的对账单回执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认被告的欠款数额。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其4股东原投资成立的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已于2001年9月2日被工商局注销。长沙市滚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之间,既无上下级行政关系,也无合并、分立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问题,不能为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000年9月1日,因经营需要,经与他人联系从原告处购买产品进行销售,付给原告货款20万元,但原告收款后未交付任何商品,称此款已折抵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拖欠的货款。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即原告立即偿还2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无锡市滚动轴承厂与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从1994年开始发生买卖关系,由原告供给其轴承若干。原、被告对供货付款情况以及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各执己见。为此,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委托湖南利安达会计事务所对双方当事人往来货物金额、付款金额、增值税发票交付情况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审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中,未体现的3笔货款38万元应计入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中。原告出示的发票中注明为“自提”的6笔,未在发票中注明运输方式的6笔,共计693222.13元,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货票及货物交付凭证与之印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在已供货数量金额中剔除。被告提出由于原告拖欠被告29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在其开办的公司已经撤消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支付应减税款额49.3万元反诉请求,鉴于原告就增值税发票的支付情况,未举出已经交付给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税票的相关证据,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的此项反诉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付给原告货款20万元后,未收到原告所供货物,原告理应退还被告货款。原告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理由认为被告给付的货款即是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所付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4股东支付无锡滚动轴承厂货款129652.86元及利息,无锡滚动轴承厂支付被告290万元增值税发票的应减税额49.3万元,并退还长沙市滚动轴承销售公司货款20万元及利息。 据悉,原、被告双方均对法院判决不服,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已受理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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