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8月30日上午,2003中国市长高峰论坛在北京中国大饭店开幕,论坛以“分级行使产权体制下的国有资本运营与管理模式”为主题,国资委相关领导、全国大中城市市长、国际投资机构和相关专家出席了本次论坛,新浪财经独家全程图文直播,以下为本次论坛31日会议中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法学家江平先生的精彩观点:
江平: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我从法学方面谈一谈,刚刚颁布的《国有资产监
管条例》里面的一些问题,我觉得现在我们的国有资产监管,应该真正做到不是行政的控制,而是资本的控制,能不能做到真正的资本的控制,而不是行政的控制恐怕是我们过去一段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有资产管理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重要的一个问题。首先我们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这次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笼统的都叫出资人,这个定位完全是准确的。但是要是作为出资人,我们必须要看到这个出资人,实际上已经是公司法概念的股东概念的出资人。这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曾经讨论到四种企业,一个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一个是公司法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个是国家控股公司,一个是国家参股的公司,这四类企业都包括在一个国有资产的概念里面。其实本身有它不完整的地方。
因为国有企业本身的概念,国家实际上并不是作为出资人身份出现,国家是作为所有人,企业只享有经营权,我们现在要写进去出资人,就说明我们应该认认真真的区别两种企业,现在来说百分之百国有的企业一个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说的国有企业,一个公司法说的国有独资公司,这两者在它的管理的机制、产权的机制都有根本的不同。但是,我们现在众多的,包括过去说的196家,现在可能不到196家这些大型的国有企业,我们有谁能够说得清楚,哪个仍然是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念中的国有企业,哪个是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概念中的企业。我就碰到过有这样的企业,它仍然可以说有董事会,人们可以做董事长,但是企业形态仍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个公司。所以我认为,国有企业还仍然要补足这一门课程,百分之百是国家财产的企业,它究竟如何来实现,从原来的工业企业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法这种公司转化为公司法中的公司。不经过这一步根本的改制,仍然不行。
现在我们有些国有企业认为既然我是百分之百国家出资的,所以我就自然而然已经从企业法中的企业变成公司法的国有独资公司,这不行。不仅从产权机制、管理机制,不解决这个问题是不行的。如果我们要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我们又会看到第二个问题,公司法里面的百分之百是由国家出资的也有两类,一类在公司法叫做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来投资,通常我们叫做真正是国家的,还有一种是国有企业来投资的,它的资产仍然百分之百是国家,但是它已经不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来投资了。但是在我们的实践中,这个法律概念仍然有很多地方混淆不清,主要是百分之百国家出资的笼统都叫做国家股,包括国有企业所投资的,包括首钢、鞍钢这样一些企业。所以把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的投资的,究竟把它看作是国家股还是法人股,这里面就又出现了问题。从它的地位来说,它是一个法人,从财产权的性质百分之百是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所以我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了以后我们仍然不能够忘记里面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仅仅行使了出资人的职责,这个出资人的职责我们要弄清楚他作为股东是哪一个概念上的股东。
我们应该看到,国家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比过去国资委也好,比财政部也好,比其他机构来说也好,应该有一个很本质的区别。那就是它不是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来出现的,它是作为一个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的代表来进行管理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何区别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和作为出资人代表的权利的这个权利,这二者之间怎么划分,我觉得在我们现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探讨过程中还没有很清楚。至少现在国资管理条例里面仍然有一部分是行使政府的职能。应该说既然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应该行使的是出资人的权利。而出资人的权利不管是法人作为出资人,还是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国家作为出资人,外资作为出资人,它的地位和它的权限本身应该是一致的。这是第一个我想特别提出来,我们怎么样行使这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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