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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长高峰论坛现场直播实录(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 16:2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8月30日上午,2003中国市长高峰论坛在北京中国大饭店开幕,论坛以“分级行使产权体制下的国有资本运营与管理模式”为主题,国资委相关领导、全国大中城市市长、国际投资机构和相关专家出席了本次论坛,新浪财经独家全程图文直播,以下为直播实录。

  主持人:各位下午好!我是美林亚太区董事王仲何,下午各位来宾的主题演讲由我来
主持,今天上午各位领导和一些主讲嘉宾发言基本就现有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和各种观点做一个阐述。下午几位发言的有政府领导,还有国资委官员,有上海市政府,还有一些高级研究人员,首先我们请陈丽洁,解读国资管理条例的若干细节和问题。

  陈丽洁:各位代表下午好,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框架,规定了国资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明确了企业资产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可以说条例颁布实施必将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想分几个小题目做一个介绍。

  第一,《条例》的起草原则。在《条例》的起草过程当中,我们始终把握了这样几个原则。第一贯彻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这个精神,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企业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十六大报告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国家建立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届六中全会家宝同志又关于机构做了说明,在这个说明里指出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资委,明确了国资委的性质,根据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或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并且对职能配置、监管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正是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确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制度。

  第二个原则就是依法,主要依据公司法这些法律法规,依法明确国资机构的出资人职责,界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既保证出资人到位又保证企业的自主权,我们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同时有些还依照企业法的规定。同时还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已经有的法规,乃至规章。遵循了严格依法界定出资人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思路。

  第三个原则就是从实际出发,正确把握《条例》内容的远近粗细程度。这个原则是立法技术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有许多问题还要在研究、认识,所以我们立法时注意把握这样几点对急需研究探索的问题我们要原则规定,对看不准的十六大六中全会没有规定我们有些暂不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化对台里适时的修改完善。所以我们把条例的名称定为暂行条例。这是我介绍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介绍一下《条例》的适用范围。我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是企业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这个《条例》适用于哪些企业,按照企业的分类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从所有制的层面来理解,我们这个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独资的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的企业。从企业组织形态上来划分,《条例》应当适用这样几种,一是国有独资企业,这是适用企业法,第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大家知道《公司法》里面专门有一章规定,第三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多股东的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种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来划分。按照监督层级来划分,我们的《条例》调整中央企业,就是国务院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有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有资产适用范围,我们这个《条例》监管哪些资产?资产的适用范围,准确的说适用于非金融类经营型国有资产。经营型国有资产当然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经营当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及其权益,《条例》就把经营型资产作为调整的项目。相关的预算的关系密切,基本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差异很大,所以比较适宜由其他法律法规调整,当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我们在起草条例的时候,大家讨论认为原则上应该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至于资源性的资产,应该受有关资源立法的调整,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但是已经开发、经营性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所以它的监督管理也应当适用我们的《条例》。金融性资产,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监督管理,出资人行使职责方面,和一般的金融性资产是存在共性,但是考虑到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的监管有特殊性,我们就暂时没有把它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这是调整范围里面的资产适用范围。

  第三点就是国有资产的定义,也就是我们第三条的内容。国有资产大家看到了,我们下的定义,我们用的概念它的本质上是指企业国有资本。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这个定义是我们借鉴了财政部2001年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是我简单介绍一下《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三问题我介绍一下《条例》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这个问题的相关条款就是第四条和第七条。我把这两条做一个概括,怎么理解我们国家十六大还有我们《条例》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第一,就是国家统一所有。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来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通过执行机关,也就是国务院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进而巩固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统一所有主要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第一最终处分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必要的时候,有权统一配置资源,依法调整出资关系,合理提高国务院、省、市、以及地这几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范围。

  第二,就是引导规范权,也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各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引导和规范。比如确定国有资产的控制范围,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大众方针,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的规则,编订国有资产预算,对各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是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第三,就是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一直实行的是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也就是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有它的历史渊源和历史合理性,但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这种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首先,现实当中,企业国有资产的形成相当复杂,既有中央的直接投资,也有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实际工作当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运营,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承担。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公司制改组使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国有企业的改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推进,使国有资产流动、重组更加重要、更加经常。这些都要求进一步明确出资人及其职责权限,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

  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形势、新需要。发展突破了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确立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体制。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确立了各级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和身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和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益的权限。使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国有资产交易处置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这样有利于确立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个要点,就是政资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长期以来,政府的这两种职能就是公共管理职能和所有者出资人职能,一直没有分开。政府有关部门既作为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兼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两种职能性质不一样,就决定这两种职能很多时候是相互制肘的。政府的过多干预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影响政府部门作为纯粹的理智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的利益,进而造成或者说加重企业的政企不分。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坚持政资分开的原则,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来行使,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只行使出资人职能,不行使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同样政府的其他部门只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不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第四个要点,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相统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能够有效运行的根本性的法则。作为国有资产人代表的政府,政府国资机构,既享受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又要履行出资人义务,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还要承担代表人民、代表国家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监管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责任。

  管资产与管人、管事,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也可以说出资人职责统一行使的制度保障。确立这个原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长期以来,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是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可以说是三管相互脱节,出资人代表的不统一职责的分散履行,影响了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责任的落实,也影响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坚持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构建国有资产结构,统一行使出资人的资产收益、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的新体制。这是我介绍的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这是我们《条例》第六条的内容,第六条首先明确了要设立三级机构,就是国务院、省和地市设立三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不设,这样规定一是从三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致,第二也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地市以上的现状。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地市可以不设国资机构,我们的原则是设立三级机构、国家、省和地市,但是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我们搞了一个例外或者特殊规定,就是国有资产比较少的地市可以不设国资机构,这个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在地市一级的分布很不平衡,有的地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比较少,不一定必须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也是我们在起草、调研、征求意见过程当中有些部门提出的。第二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也就是我们条件第12条的内容,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国资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机构。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国资监管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这个机构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应当承当政府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二是国资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这是指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社会公共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门机构,不应当也不能够承担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当然,目前有些部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企业脱钩还没有完全到位,一部分中央部门仍然管中央企业,据统计2002年80多个中央部门编制和上报的企业与决算报表,到2002年底的中央的独立企业还有1900多户,占全部中央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与政府部门脱钩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这是我们在《条例》的附则也把这个原则、这个方向确定下来。同政府其他部门对企业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进行的监管并不矛盾,比如说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国防经营布局结构,实施改革,改革发展主观部门,对整个国民经济作出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因为引导规范,行业监管机构对企业行为监督管理,并不使出资人职责受影响,这些部门机构行使是纯粹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而不是出资人职责,他们相对其他企业一样对国有企业,准确说国有出资企业实行平等、公正、适度、有效的管理。

  理解国资机构的性质,国资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就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统一行使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利,出资人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出资人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解决国有资产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重要前提和关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十六大,以及我们条例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下,政府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政府在设立国资机构,来授权这个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可以得出亮点,第一,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的职权源于政府的委托授权,国资机构要对政府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体现政府的意志,政府的利益。第二,政府委托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没有丧失出资人代表的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也享有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特别决定权和收获的获取权。这在我们的《条例》当中有反映,包括管人的权利,重要的事项、重要的人事任免由政府来履行。

  上下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有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这些规章制度,以及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国资机构和国有企业必须执行,第二个方面就是基础管理方面,第三方面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方面。第三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也就是我们《条例》第13条所做的规定,13条的规定我们完完全全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的来写,第一依法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我们《条例》13条的第1项、第4项都讲了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第1项,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第3项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还有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赏。这是一个方面,就是直接的出资人职责。第二方面的职责是对国有,控股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这个就不限所出资企业,这个包括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包括通过统计等方式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状况进行监管。最后还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的一项特殊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这个是国务院特别授权,也是履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职责的需要。这些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地方的国资机构所有的出资人企业都要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的义务。这个规定的比较清楚,规定14条,规定了六项义务,一是规定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二是保持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三是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实现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包括我们的授权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及企业监督,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等等。四是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是保护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六是引导协调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第五,企业负责人管理。也就是说我们通常说的管人权,现在我们《条例》的第三章,专章对管人做了规定,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个小问题,就是确立了管人目标,管人目标就是健全机制,我们第16条,作为统揽这一章的总括性的条款,就提出管人的目标,具体讲包括一个标准,什么标准就是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两个机制一个选拔任用机制,这个体现在负责人的任免上,还有一个就是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在负责人的考核、薪酬、奖惩。这里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个小问题,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这是《条例》第17条做了规定,负责人的任免依据应该说是出资人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公司法》第4条做了明确规定,我们这个《条例》规定了要依法对各种组织形式的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所以我们在负责人的任免上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做了规定。首先第一就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资机构应当说是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这可以说是基本和原来企业法的规定是一致,企业法原来是很久以前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政府有关部门来决定,现在应当是出资人机构来决定。第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个是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就是任免权。这个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来委派或者更换,这个部门应当说就是出资人。同时对国有独资公司,国资机构还有一种建议权,就是可以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任免建议,这里面建议权,一个是考虑和公司法的衔接,同时也体现了出资人的利益,肯定了他的建议权。三是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提出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这些任免程序还应该遵循公司法的规定。第四是参股的公司。参股的公司就是提出派出董事、监事会人选。关于负责人任免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就是在这一条的第二款里面有一个规定,就是讲这么一个重要的情况,所出资企业当中的重要企业,现在196户中的三户,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政府直接任免,所以我们在《条例》里面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另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这种情况,就是政府直接任免三个一把手。

  第三个小问题,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也就是我们《条例》第18条的内容,18条明确了建立经营业主考核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制定一定时期,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标准和体系,要确立这样的制度,现在我们正在建立这种制度,在搞相关的规章来细化这种制度。

  第四个小问题,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赏。这个规定一方面规定薪酬,大家注意适用范围是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国有控股公司的薪酬应该当公司法的规定来执行。国资机构决定向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就是说企业的范围大是所出资的范围,但是人员的范围必须是你派出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惩的条例四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也需要具体的设置一项制度。

  第六个大问题,我介绍一下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这也是我们《条例》专章做了规定,这是《条例》第四章的内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这一章就是要解决作为出资人应该管什么和解决怎么管的问题,管理的行使、管理的手段问题。分三点,第一就是常规法定事项管理,这一章规定常规法定事项的管理,是体现在22条、23条,首先《条例》常规法定确定了重大事项范围,这个根据《公司法》做的规定,包括分立、合并、解散,这些重大事项涉及公司的生存发展、涉及出资人的重大利益,应当由出资人决策。上述重大决策权也是公司法赋予出资人的权利。对于这些重大事项的管理途径或者说决策形式,又根据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有不同的方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当说是国资机构依法决定,因为是你一个出资人。这里我们注意重要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要靠政府批准,这是独资的。关于多股东,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国资机构作为出资人,只是参与,参与的形式是通过股东会代表,通过选派的董事来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所派出的董事,应该按照投资机构发表意见,并就事实情况对国资机构进行汇报。

  还有一个问题,大家注意这里还规定了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我们单独做一条来规定,为什么呢?因为股权转让虽然也是出资人的权利,但是和上面那几项权利是不一样,从性质上来讲,股权转让,应当是股东的自益权,上面的分立、合并、解散是股东的公益权,自益权就是由股东自己行使,不必经过公司的机构,所以这项权利就是股东出资人自身行使的权利,所以把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条款来规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定权限分了两层,一般是国资机构来决定,重要的包括什么呢?一个是全部转让,再有一个就是大部分转让,这种转让还要经过同级政府来批准,这是管事里面的第一个小问题,就是常规法定事项的管理。第二个小问题就是特殊授权事项管理。这是《条例》20、25、26,主要规定这么三个问题,第一改制,国资机构要指导推进国有及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不限于所出资企业,方法是指导和推进,制定指导意见,提出一般要求和程序等等。对非出资企业,不能直接干预,直接决定改制、重组。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公司可以批准改制方案。第二项兼并破产的通知,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兼并、破产工作。这个和原来国家经贸委承担的过企监督,关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这一条我介绍一下在起草过程当中,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有些方面还是有争论,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这一条是属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不是出资人职能,不应该由国资机构承担,这些意见应当说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研究后,在政企业尚未分开,国资机构还承担着企业改制中,指导企业分流社会职能,配合社会再就业的职能,这些职能从性质上不是纯粹出资人的职能,由于这种职能和企业的改革、改制、发展密切相关,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就是社会保障、各项处理还没有完全到位,由国资机构分配政府授权,行使这项授权应该说是比较现实的选择。我认为这是过度性、辅助性的职能。这是特殊职能,特殊的第三个就是指导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分配总体水平。这在26条做了规定,这个应当说也在探索,怎么调控工资的总体水平,怎么避免敢于企业的分配自主权,我们也在研究探讨。

  第三个问题,对子公司的管理,因为24条的规定,这是我们起草《条例》当中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子公司,它的股东是国资机构的所出资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母公司,就是所出资企业通过股东会参与决定,国资机构参与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重大决策缺乏法律依据,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也有一种意见,就是认为对子公司还是要监管,理由就是国资机构它所出资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大部分优良资产都进入了子公司,出资企业成为主要资产经营的控股公司,2001年国有净资产的三分之一和主利润的三分之二都集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很多都是属于我们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另外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很多也发生在子公司,所以说从子公司所处的地位、作用来看,完全不管,不能是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另外,国资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间接影响企业决策,实现对子公司资产的监管,也就是说所出资企业,将决议的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国资公司决定,然后在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两方面,一个子公司非常重要,一点不管国资机构作为出资人不能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另一点,怎么通过有效、合法的途径实现对子公司的监管,基于这两点考虑,我们的条例还是对子公司的监管做了规定。我们24条规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是由所出资企业报国务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最后的结果是做了这样一个规定。这个规定有这么一个要点,管理的范围限于一个重要、一个重大,一个就是说是重要的子企业,不是说所有的子企业都要管,重要体现在哪儿我们也在研究,我们在搞一个配套的行政法规。大家觉得是不是可以从子企业营业事项,有重要意义这个方面考虑,比如重要行业,重要领域。另外子公司对母公司有重大的影响,再有营业事项属于母公司的核心业务,大家都在探讨,这个还没有定。另外还有一个重要事项,应该鉴于股东会重要和议的事项。

  最后一个管事就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这在28、29条做了规定,授权经营大家谈的比较多,这个目的是探索国有资产运营的有效形式,核心是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对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参与出资人职责。被授权企业享有经营国有资产权利的同时,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授权经营的主体,一个是授权方,一个是被授权方,应当是所出资企业中具备出资条件的企业或出资公司。授权经营主体的意义,一个是在政府国有监管机构和被授权企业关系明确了被授权企业的权利和责任,被授权企业的负责人约束。授权企业和子公司的关系,明确了授权企业完全行使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实现子公司层面的出资人到位,有它的积极意义。另外授权经营,被授权企业最看中是它享受了两项特定权利,一个就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因为根据公司法只有国家投资授权的机构,才可以设立独资公司。再有一个考虑,就是可以享受公司法转投资限制的豁免权,转投资可以超过50%。当然授权经营也有局限性,理论界特别是法律界对授权经营有一些看法,认为它的作用有局限性,因为授权经营财产的范围,仅是指母公司的转投资,母公司对自己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这个授权经营也是公司法对股东权的确认,如果授权经营财产的范围既保证母公司的转投资,也包括母公司的其他财产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享有法人财产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它自然享有对公司财产的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可以自主经营。如果突破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对全部资产行使权利,就会有以下问题,一是理论上混乱,二是国有企业出资者所有权益,法人财产合一,使法人财产失去了所有权,也就是股权受到制衡。三是有些股东权是不能授予董事会,不能授予企业,比如选举董事,资产收益。这就是我讲的第六个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就是我们所说的管资产,这反映我们的条例里面的两章,这里规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定了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了资产收益,投融资和发展规划管理,规定重大资产的处置,这里产权交易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国家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交易进行监管。产权交易的监管,一是要坚持出资人决定的原则,第二国资机构要制定交易的规则,包括资产评估,市场定价,集中收益,收益处置,另外还要实施有效的监管。关于资产收益投融资发展规划管理,也是我们《条例》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作为出资人代表,这三项权利是必须拥有的资产收益权,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建效,国有资产的预算,重大投资规划,当然我们在这里规定,只是管重大投资规划,主要把握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不矛盾,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不矛盾。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规定了监事会监督,对企业内部监督以及企业报告,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说到这儿,谢谢大家!

  王仲何:非常感谢陈主任,对《国资管理条例》细则作了一个系统的介绍,总的把《条例》的原则、法定依据和范围定义、体制的建立和相关的责任,最后就具体的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人、事、物一个详细的解释,我们今天这样安排,等下我们在王主任讲完以后,我们就做一个讨论与交流,然后有下半段。现在请王忠明主任演讲。

  王忠明:作为中国市长高峰论坛的主办单位之一,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对各位市长和各位朋友光临这个论坛表示欢迎和感谢!我们大家都知道十六大召开之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标志性的变化,一是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刚才陈丽洁局长对此作了非常详尽的介绍,我想这个实际上是标志性的说明中国的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依法推进的新的阶段。陈丽洁局长是我们国资委为数不多的几个法学专家之一,她作为暂行条例的直接参与者给我们做了深入浅出的介绍,我相信对于我们地方推进国资体制改革会有很多的启发。

  作为国有资产战略性的调整问题,我想从意义上来讲可能也是可以有多角度的分析,我侧重于企业的层面、资产的层面、经济的层面作一个简短的分析。从企业的层面来讲,实际上所谓的战略性的调整,应当说是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这么一种品种上,我讲的通俗一点,就是在品种上更趋于丰富,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都知道漫山遍野,国有企业无所不在,那时候还是苏联体制,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更多三个人五个人成立都是国有企业,我们改革开放以后,通过不断地探索、摸索,伴随着我们的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丰富,企业品种越来越丰富,除了到今天还有17万家左右国有工业商业企业以外,越来越多是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当中也有很多值得分析的,比如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等,这种变化实际上说明了,我们从哲学的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视角。因为所有的生态群落都应当是多样化的,就像我们今天这样有的可以穿短袖,像我这样应该穿西服,但是都可以在一个场面下,我们共同来探讨一些问题。

  任何改革几乎都是对应的,或者为了满足多样化的客观需求,改革的脉络上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看出,从单一走向多样。任何单一的企业形态实际上都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化的要求。正如西方有一位学者巴赫丁所说的一样:“单一的东西什么也说明不了,什么也解释不了,如果没有群落,就无所谓方位、无所谓比较,于是就无所谓认识和发展,世界将在单调中结束。”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在相当的程度上,就是要用多样来代替原来的单一。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从企业组织形态的层面上,也又一次让我们看到我们的企业组织形态要更加丰富,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脉络就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可能要逐步地退出,据我们有关的数据采集,现在国有中小企业85%基本上改制退出,转型为非国有企业。

  第二个从资产的层面上说,通过战略性的调整,国有资产将进一步突出所谓的主营业务,我们现在都在讲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职工。实际上从国有资产的层面上来讲,所谓的战略性的调整,也是为了更好地来突出国有资产所应当完成的,对于国民经济所应当担负的那些职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有一些退出更多是带有一种,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讲,更多带有一种集中的意义。国有资产本身的结构调整实际上可以看到它会有助于实现三大集中,第一,十五大文件当中提到的,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第二就是向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方式集中,我们以前的国有制的实现方式基本上它的载体是国有企业,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实现我们的国有制。现在十六大文件当中非常明确地提出,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要有多种有效的实现方式,比如说我们的货币形式,比如说公共设施、卫生公共设施、教育、体育等等,社会保障基金等等,这些都属于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方式,要往这些方面集中。第三,要向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核心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大企业和大集团集中,有些二级、三级企业、有一些辅业逐步改制退出,有一些整体改制的企业也会根据一定的需要以及它的实际状况可能也会逐步地按照国家所谓的大集团、大企业战略实现一定程度的集中。因此,从国有资产的层面来讲,战略性的调整实际上主要表现为这三大集中,它实际上也从最根本的利益上体现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当中的价值。

  第三,从经济层面讲,我们讲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从经济层面上来讲,通过战略性的,有助于使我们的国有经济更好地提高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战略性调整,我们国有经济对于国民经济在国民经济的运行当中怎样更好地实现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那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当前我们所研究的一些情况看,战略性的调整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从我们到一些地方调研掌握的信息来看,有一些问题,我主要给大家概括四句话,第一就是简单化,第二是绝对化,第三是本息化,第四是经验化。

  简单化就是把战略性的调整简单地认为是一退了之,甚至是一卖了之等等。这种简单化的认识实际上对于战略性的来说是有伤害的。虽然我们从全国范围内观察或者在地方,由于更多的是国有中小型企业可能退出,在现在乃至未来的几年当中,将会成为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非常至关的主脉现象。但是不等于所有的企业都要求它退出,都要求它一退了之,甚至一卖了之。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实际上对于很好的正确的把握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是有问题的。

  第二就是绝对化,许多文章,包括我们从一些地方所调查的实际情况看,绝对化的问题在战略性调整当中也是存在的,比如说非常千篇一律要求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当中退出,应当从方向上来讲,不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的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确确实实可能会以改制退出为主,并不能简单地要求它完全地要求退出,或者必须迅速退出。因为这种退出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它的社会关联度很强,我们国家在改革、发展当中又分外重视稳定作为一种阀门,是非常重视的。绝对化的现象要求我们在所有竞争性领域当中,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当中国有企业一概退出,不分轻重缓急,这种做法过于绝对。同时,另外一种绝对化是要求非国有资产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又不能进入,这种战略性的调整实际上应当都是一种绝对化的表现,而事实上在我们现实的经济生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相互的融合性已经越来越小了。像最近我们看到的浙江杭州湾的跨海大桥,像这样是非常典型的基础建设行业,118个亿的总投资,然而其中民间资本却将近一半,像这种案例让我们看到我们的这种绝对化的认识对于我们的经济发展实际上是有影响的,如果不能有效集中一些民间资本,像这样的项目不可能这么快通过几年的论证马上就退出来。而且大量的民间资本,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在更多的一些我们以前认为是禁区的这么一些领域当中,包括城市建设,以及其他污水处理、公益性的事业当中都越来越多的进步。按照传统的理论来说难以解释这些现象,是不是也应该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国有企业在那些竞争性领域不那么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非重要行业和非关键领域当中有一定的存在。我想如果都要赶走,也不太可能。即使要退出也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何况国家还有一些战略的要求,比如说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它还要面对来自于外强的一些压力,来自于一些跨国公司、外国优强企业的竞争,虽然它不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应当允许国有企业甚至是国有独资企业在一定的时候还可以存在。我们应当看到有一定的融合。

  第三就是短期化,在战略性的调整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战略性的调整没有战略,有些地方为了尽快地甩包袱,解除国有企业的困境,盲目地搞改制分流,盲目地搞,着急的把一些富余人员剥离出去,这些辅业改制,二级、三级企业改制,又没有进行必要的一些战略研究,没有获得一些战略支持,所以许多企业改制完了之后就遇到很严重的一些困境。最后还要回过头来找你的母公司和你的集团。这就是改制失败。这种状态表明了我们中国的企业在战略意识方面不够强,我们的地方政府也在相当的程度上限于一种无战略危机,而缺少战略,对于所谓的战略性调整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因此我们调研时在和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在交换意见的时候,就特别提出来,对一些大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在改制过程当中一定要跟所谓的竞争力战略及其他战略发展一起起来研究,改制、分流的企业到底在哪里具有竞争力,包括核心竞争力,你的可持续发展支点在哪里?只有在竞争力战略的覆盖下,我们再来研究辅业改制乃至整体改制,以及产业选型、产品的开发、市场的份额的谋取等等,才有一种的战略的罗盘,因此在这些方面,我觉得特别希望我们的地方政府、市长在把握我们地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当中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

  最后就是经验化或者说潜表化,看不到在我们的战略性改组当中能够对所谓的改组等等有非常透彻的理论分析,从而获得理论支持的,这种现象在我们的调研,在我们的视野范围内很少能够看到,包括退出为什么退出,很少有人对这个退出能够进行一次深入的经济学、社会学等等跨学科方面的分析,其实关于企业的退出,一直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经济学家的马尔其的《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企业是一个有生有机的生物有机体,后来我们在看到像战略经济学家麦克莱,这将产业经济学和企业战略研究相结合,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从企业竞争力的概念上来深刻理解企业的进与退的行为,来理解国有企业以及包括其他非国有企业的那种进退的取向选择问题,战略性调整问题,西方经济学家波顿富勒甚至把退出看成是一种投资行为,退出作为投资行为,这就更加耐人寻味,我们在研究当中更多的是提倡,不要盲目地简单地把国有资产战略性的调整归结为退出,同时也不能简单地把国有资产退出是流失,学会退出是一种发展,国有企业今天退出在相当一些领域和行业当中退出,对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一种非常现实的贡献。所以,退出不是大失败,更不是一种罪孽,不是我们洪水猛兽,我们应当用非常积极健康的眼光来界定退出的战略性的意义。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王仲何:谢谢王主任的精彩发言,看看大家对刚刚两位主讲嘉宾有什么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大约二十分钟的交流和对话。然而进行下半部分的演讲。

  我先来问一个问题,刚刚王主任讲了把整个国企改制到了现在通过各方面的考验,归结为四个问题,就是简单化、绝对化、短期化、经验化,这个东西我的感觉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有些东西可能从政府的角度,我没在政府呆过,从实际操作来看,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把一个东西特别复杂化的话,执行起来反而更难,是不是从政府的角度一定做一些事的情况下,比如把一个可能是很复杂的东西要使它简单化,然后在这个基础才有操作的可能性,你能不能再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王忠明:因为国有企业把一种现象复杂化,对于过于复杂化的一些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对应的是一种尽可能简单的方式,事实上我们国有企业改革二十多年这么走下来,无所不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从中央到地方都适用了,今天我们终于找到了一个比较彻底的解决的方式,原来想绕过产权制度变革,今天绕不过,而产权制度的问题实际上是最关键的,你要变成把国有企业原来是国家所有,这么一种产权关系尽可能搞成独有,要是简单已经是简单的,但是运作起来恐怕也是非常复杂的,重要就是它里面这种转换本身还缺少一种很好的市场环境。比如说价格问题,现在说国有资产流失也罢,说贱卖也罢,种种都是经验性质,价格只有在一个非常充分的公开的、透明的交易当中才会凸现出来,而我们现在的市场交易产生交易市场,没有更好的界定,像刚才陈局长介绍的那样,今天上午邵宁主任也提到,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当然还有别的一些问题,像国有企业这种产权变革问题,今天迈不过去,一些中小企业事实上85%以上的地方的国有中小企业都已经改制转型了。实际上它的核心的问题,就是产权转换,产权的变革,紧紧抓住这一点,较一通百通,是根本。

  王仲何:关于短期化和经验化我请教一下,我们做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探讨从1978年开始,整个过程来说,理论和经验都是互相促进的过程,到了现在国有资产改革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来平衡理论,是现有理论还是后有实践,或者是充分借助过去成功的经验,国有资产民营化在海外做了20年,你要说成功、失败都有可圈可点的地方,很重要的一点,其实我们的感觉上,基本上不该政府的管的应该退出市场,让所谓企业的出资人或者是经营者通过市场来体现企业的价格,最终为社会创造价值,请教一下王主任你的观点?

  王忠明:理论和实践两者很难评论谁在先,在实际生活当中,无论是理论的深化还是实践的发展,经常是互相呼应的,甚至是混然一体的。就国有企业改革来讲,我认为理论上的探讨也应当是比较充分的,作为一种理论探讨的结晶,最终我认为是体现在法制建设上。看我们出台这么一个暂行条例,那里面实际上已经广泛地吸收和总结了,甚至是升华了这二十多年国有企业改革当中的一些理论探讨和成果,每一句话背后可能都是汗牛充栋的理论数据,这一点你们不信,可以问陈丽洁局长。

  记者:我想问一下陈局长,李荣融局长曾经说过企业转型暂行办法,8月份会出台,现在已经起草到什么程度,到什么阶段了。对于各地产权转让的形式,有何规定,是不是必须经过产权交易所?陈丽洁:关于办法,我们这个条例在研究制定当中,具体出台的时间像我们行政法规出台预测一样,可能不能给你一个时间表。

  记者:陈局长,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我们知道去年2002年年末的时候,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一个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然后在今年四月份的时候,商务部起草了一个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是外国资本并购境内企业的一个基本的法规,我是律师行的代表,我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的时候,这两个规定之间有一个冲突,不知道有的时候发条之间产生竞合,在实际运作中,不知道到底运用哪一个法规更加合适?也不知道原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利用外资改制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是否要进行相应的修订,还是将来要相应地废止?

  陈丽洁:这两个东西一个是原来国家经贸委搞的,一个是外经贸部搞的,他们可能是从各自职责的不同角度分别对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做了粗略的一个规定,至于说哪些地方有矛盾,我现在没有看成文,不是很清楚。当然法律制定之后,都有一个修改完善的过程,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国资委的组建,我们下一步主要的工作是对现行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有一些政策规定,我们要进行很好的研究、整理,根据实务发展的需要,我们适时对法规进行清理,如果是我们国资委范围内的,我们肯定自己要进行修改、完善,还不是你说的这两个规定,甚至有些规定可能要废止,涉及到原来经贸委发的东西,如果现在国资委的职权范围内,我想它的修改完善也会由承接经贸委原来的部门去承担的。

  记者:关于刚才24条的讨论,对于重要的子公司,他们的领导的任命,包括以后要搞的目标管理,一些监督,是由国资委直接来做,还是由母公司,因为有些重要的子公司很多都是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我们国资委在管理上对他们是通过母公司、集团公司进行直接管还是间接的方式。因为优质资产很多已经上市了,我们在提供制定考核目标的时候,我们会不会有不同资产的质量,通过这些对管理者进行一些目标划分,如果没有,我们通过集团公司的间接管理很可能造成的情况,集团公司的领导会通过上市公司的经营型的非常优质资产,对他们造成一些影响,来实现自己的全盘的业绩上达标,也可能对全盘优质资产经营效果造成影响。

  陈丽洁:我先说一下子公司的管理问题,我们现在的条例刚刚讲了,只是做了一部分原则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子公司的哪些是由国资机构制定,然后报国务院批准,这个管理办法还是上升到国有法规来制定,可见这个问题重要性。至于对子公司的管理,我个人的观念,一个方面要管,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管的要适当,管的要合法。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它是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所出资企业是他子公司的出资人,国资委不能截然跳过所出资企业去直接管理子企业,我认为应当是把一些子企业重大事项要由母公司决定,母公司再去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重要的事项,像国资委要知道表示自己指定的东西应当由母公司沟通和决定。

  记者:母公司监管上市的优质资产和不良资产解决的时候,肯定会通过一些关联交易,可能会影响到优质资产,已经上市的资产的表现,很可能是推动一些途径来补贴了或者是对存续公司的表现的做了一定的帮助,可能会对上市部分的影响不是很积极。这个问题国资委来讲会怎样来考虑、怎样平衡或者怎样来协调?

  陈丽洁:一个方面,作为国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应当依法行股东权利,不能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包括你在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的时候,也要按照公司出资人的职责维护小股东的权利,这个在我们原来经贸委和证监会一起搞的准则当中有体现,这是一个方面,作为国资,一个是你自己怎么对待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就是你领导的企业怎么对待这个问题。还有另外一个角度,怎么有效监管证券市场,通过市场的机制,通过法律的奖惩,法律规范来制约大股东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王仲何:从实际上,刚刚提到一个具体的问题,如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直接管控股公司,通常一个公司上市,要拿出一个优质资产进行重组,考核一个母公司的领导,所谓的业绩,是不是也把上市公司的业绩作为一起来考虑,可能母公司的领导作为经营者他们对国家资产负责的同时,如果他们业绩是间接通过控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如果做得好,也促进了他的业绩,这样把他的责任和他相对的业务或者他的一些报酬得到体现,否则以后作为一个企业不影响上市,本来业绩挺好,上市把子公司业绩分开不算我的了,国有资产反而在我手里变次的概念,这一点可能从监管者的角度也要考虑到作为经营者能够刺激公司的重组、上市,同时也能全面地衡量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怎么样来衡量他们的业绩,这是他们关心的问题。

  陈丽洁:对于考核制度现在正在创建之中,但是总的来说,我们考核是对整个公司企业的考核,我作为出资人,我投在出资企业的资产回报率,我的盈利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是把所出资企业作为整体来看,如果我们把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尤其像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就没有办法考核。因为我们讲我们整个国有资产三分之一还有利润的之二都在我们上市公司,这既反映了上市公司所占的国有资产的数量也反映了它的质量。如果这一块如果不考虑,是不太可能。现在母公司很多企业都是以资产经营为主,自己生产经营这一块都不是很大。另外,也确实有一个问题,上市公司都是我们所出资企业的优良资产包装上市,要公平看,也得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要防止集体企业侵犯上市公司,我们应该看到集体企业有的时候也在给上市公司,把最优良的资产,最优良的人才都弄到上市公司,确实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当然作为集体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出资人要正常行使这种权利,至于说你这个公司本身的问题通过你股东投资获取投资回报,这是合法,但是不能违法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搞关联交易来解决。

  王仲何:能不能就授权经营展开讲一下,我的感觉随着国有资产体制改革形式会越来越多,授权经营也会越来越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能直接做很多的事情,授权还要进一步授权,如何从监管的角度保证国有资产没有流失或者能够保值增值,同时怎么搞好激励机制,现在监管《条例》怎么体现的?

  陈丽洁:作为这个问题我不想多谈,可能和传统的看法不太一样。授权经营有它的历史产生的必然性,可能我们在座如果回顾一下,我们九十年代中期的时候搞企业集团开始搞授权经营,当时这个企业集团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认定了几个企业你是子公司,你是母公司,所以公司关系不是后天投资中形成的,通过行政的划分,通过授权经营,授予你对这个子公司行使什么权利,我认为它对这种行政关系的这种法律确认,把它过度到出资关系可能还有一个过程。至于说现在《公司法》实施这么多年了,企业已经按照公司制改制了,特别是在已经形成既成的某种公司关系情况下,可能授权经营的局限性就显示出来了,我就介绍一下,关于授权经营可能在本质上有这么一点不是很严谨的地方,授权经营授什么权,被授权的企业是享有子公司企业的权利还是享有股东权利,我们认为这种权利应当就是公司的天赋权利,他一出生就有这个权利,你只要有投资就享有这个权利,不用授权经营,否则你不授就没有股东权利。还有一个,如果你认为授的权财产范围是你整个公司的财产,既包括你转投资的财产,也包括你母公司本身经营的资产,只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授你对你全部财产享有的财产可以自主经营,按照公司法也是不用你授的,企业享有。还有一个情况,我把对整个财产,企业不管是子企业还是母企业的财产,都把股东权授予了,这里可能也有问题,只能理解成两种,一种是授予法人财产,一个是授予经营财产,行使股东权就有问题,在理论上行不通,股东权只能由股东来行使,另外如果说企业享有所有股东权,那么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制约就没有了,股东权的特性内容来讲,不可能完全授权给企业经营。比如说企业怎么能够决定自己卖自己,这不可能,企业也不是空的,企业是一个机构,是一个代表机关、董事会,董事会也不能决定自己怎么选自己,这些东西只能由出资人股东自己行使,所以我们的公司法律给股东会的权利,有些是可以授予,有些权利是不能授予的,不能授予这个企业。我们现在的问题,尽管它有这些问题,我们还是写到条例里,我们想能不能从积极的方面给授权经营赋予一些适应现代需要,我们授权经营里有些股东权是不是可以授予给企业,投资规划、经营方针可以授予股东的权利是不是可以授予,比如说如果我们重大事项还要收回来管理,授权经营的企业可不可以不再行使控制权,我们都是研究探索,怎么来完善授权经营。当然,授权经营还有一种积极作用,就是说在授权的同时还给它责任,当然这个责任我们也可以通过独立的制度来解决,还有独立的权利的积极性。授权经营,为什么企业愿意授权经营,一个确实是授权经营行使法定权利更自如,还有公司法两项特定的权利,不授权经营没有,为什么呢?我们批授权经营的时候,很多可以享受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权利,还有一个就是说可以作为国务院批准的投资机构,享有投资不受50%的限制,所以它有一定的实际作用,所以大家对授权经营还是比较感兴趣的,我们觉得授权经营还要研究、探索、不断的完善,发挥它有利于企业改革、国产管理的作用,但是确实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王仲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出台至少是国有资产的改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像一个动态的过程,里面有很多的通过改革的深化,股权的变现,可以解决一些问题,这个过程使改革不断前进,这里面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碰到一系列的问题得到体现,我的感觉这个东西不会说到此为止,而是一个新的开端,我们在座的各位包括我本身会有很多的问题不断请教我们的专家、请教我们的学者。如果你们有一些问题不想在大会上来交流,可以私下跟我们的嘉宾有机会一起沟通。我们现在到下一个讨论部分。

  有请中诚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总裁胡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所长张军扩,他的演讲主题是分级行使所有全与建立有效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胡克:谢谢大家!首先我也代表我们的主办方之一中诚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对大家光临本次论坛表示衷心感谢。

  我想有两件事大家都已看出,第一,大家都看到,本次论坛我们是主办方,第二,在材料里面大家看到我们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联合提交了一个报告,我讲两件事,事实上从去年10月份开始,当时十六大还没有召开,我就已经意识到,二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过十六大的整个新的战略部署和随后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可能面临一个新的分水岭,或者说一个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们认为它是近二十年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集成或者一个非常浓缩的经验总结。因此,我非常同意刚才忠明主任说的话,大家不要看这个条例本身非常枯燥,同时也非常文本化,实际上在它的背后是充满二十年来改革经验和探索的一个积累,其背后是汗牛充栋的历史文献和经验。在这个情况下,我们设想着,可以召集一次市长高峰论坛。我们一开始就希望能够跟中国市长协会合作组织这次论坛。其中的原因就是因为,在去年十月份的时候,这次改革的主题包括十六大整个国资改革战略部署的一个基本点已经在社会上纷纷传开了,就是要分级行使产权,从去年十月份开始,十月份十六大没有召开,十一月份十六大召开,随后有了全国人大,再接下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间经过了非典时期,事实上我们原先准备在5月底召开这次会议,因为非典的延误,一直延到至今,我跟大家解释一下这个背景。

  第二个背景,关于此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到统一所有分级行使产权这么一个改革,我们认为它很大程度上是对地方一级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个挑战,是对你的能力、对你治理辖区内国有资产,包括相应的地区性、区域性国民经济的一个总体能力的挑战,因为这里面确实涉及到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所以我们一直在考虑能够形成一个在这样一个新的转制基本思路和规定下,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研究报告。我们做了初步的磋商和初步分析,现在提供给大家的研究报告是我们初步的东西,由于时间的关系,这个报告还非常不完善,请专家对此提出意见。

  接下来张所长会给大家从细节上讲讲地方政府行使国有资产产权的一些研究性的结论。我这里想从比较宏观的层面来讲一讲它的一些重大的意义。今天早上的时候,邵宁副主任在探讨这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曾经谈到一句话或者一个观点,二十年来改革,无论我们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取得多大的成功,但事实上每一步我们都感觉到它存在着缺憾,这个缺憾就是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始终未能明确到位,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是很大的缺憾。过去是九龙治水。二十年来它的的产权,它的出资人问题始终是由多个部委或部门共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分级行使产权变革应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革。再一个,刚才王忠明主任也谈到一个问题,他同时也向我们表达了一些忧郁。在新近的转型过程里面,经常听到一卖了之或者缺少战略性眼光的国有资产配置的现象。在这一点我跟王忠明主任是一样的想法,我是希望大家能够把这次改革,这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作为一篇更大的文章来读,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条例。这个是很重要的。这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阶段性划分,对于如何界定十六大所提出的分级行使产权的战略部署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认为,在这么一个新的战略部署下面,如果说改革要成功,应当意味着中国十几万亿的出资人的权益,能够历史上第一次集中在独立的机构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可以预期,随着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渐进式的改革的继续,随着分级行使产权把国有资产产权行使的责任归属到一个集中的部门,在未来五年或者十年以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里各种经济主体会怎样,那个时候国有资产或者说国有资本的运营的情况会有一个什么样的预期。我觉得这么一个预期,在我们现在、在当下执行条例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的一种前瞻性和初步的评判。

  方才王忠明主任讲了,他有一些忧郁,一卖了之。我们判断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一个标准,国有资本在产权治理集中的情况下,它最后成功与否的标准是资本运营是否有效率。根据现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基本规定,能够看到一个基本的线索,即我们绝大多数的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或者国有企业,在未来若干年经济体系里面的角色和定位将更多的属于商业性。就是说未来五年或者十年以后,在我们这个市场经济体系里面,我认为除了中央一级还会有一些国有控股甚至是国有独资的经营方针复制于国家安全等政策性因素之外,对于大多数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企业来讲,将来它整个基本的经营目标,应当说是根据资本的运营规则来定的,而不是根据现行二十年来,一直到目前为止各种企业、各种大中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一下国有企业经过这样一次转型以后,它未来的市场定位和市场的角色究竟是什么?对于一个区域来讲,对一个市来讲,将来它的企业是否就绝对没有国有资产,没有经营型的国有资本,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提出来考虑的。根据二十年来的经验,跟俄罗斯、跟前东欧的改革经验比较,中国的改革无论如何是成功的,这是一个全世界公认的事实。那种休克式的疗法和一蹴而就的改革模式,将国有资产一步到位转化为私人企业的改革模式,结果看来带来了前苏联、前东欧灾难性的历史倒退,这些是有目共睹的。前东欧和前苏联是高速倒退期,而中国倒是持续了整整十年的高速增长期。这告诉我们一个经验,迄今为止,经济学家包括在那些在全世界有名的经济学家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非常中肯的回答,它的理论看来看去是不完整的,它不能把这个问题说得通。这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采取这种渐进式的改革路线,反而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持续的发展,一步到位的属于自由市场的改革反而导致经济的恶性衰退。我认为这是有历史证据的,但是解答这个问题需要时间。而且很多人都说了,谁能解答这个谜,谁就是二十一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

  但是我想,在我们没有能力解答这个谜之前,有一个基本点应该掌握,就是渐进式的改革,无论是以增量的方式来解决发展问题,还是在增量的同时不断地解决存量问题来促进经济发展,都说明一个非常具体的道理,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转型、改革模式的转换,还是对企业治理模式的转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转换,都必须遵循一种理性的、在经验基础上的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做。我认为这个方式没有错。所以二十年来的经验,现在经常用六个字表达的这么一个概念,就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确确实实这么一个理论基本点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了。现在主张苏联休克式疗法的经济学家并没有认为他们在根上错了,他们有些人甚至在中国,在北京大学宣传中国的改革不如苏联,因为中国的改革还没有付出沉痛的代价。虽然有十年的增长,但是二十年以后,可能到第三十年代的时候,可能不如俄罗斯的经济,俄罗斯的经济会超过你。我不认为这是对的,从我的观察和经验,和从我的分析和判断来讲,这种一步到位的私有化改革不仅仅是导致了社会分配的极不公平,同时由于它将原本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在一夜之间以一种非常规的方式交到少数人或者部分人的手上,这部分人攫取了财富,但占有了财富的这部分人终归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结果是什么呢?结果就是这样一些在一夜之间暴富或者是通过非常手段形成的私营企业反常的处于封闭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企业治理结构,让我们感到令人吃惊的反常的现象往往是企业已经完全归他个人所有和私人所有,但是他整个心态是绝对封闭的。俄罗斯一个企业的心态远不如一个中国的乡镇企业家,甚至一个国营企业家的心态。我们的企业对外来的资本都抱着非常开放和欢迎的态度,甚至连纪委书记都是引资专家。但是俄罗斯迄今为止还有很多企业对外来的投资仍然一种忧郁、彷徨、猜忌的态度,为什么?因为他们资产负债表有问题,因为他们的资产来源有问题。

  因此,在中国新一轮的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我们应当吸收二十年的经验。我认为我们能够成功。我们对于体制的每一次障碍性清理,都会带来生产力新一轮的增长。我们这个经济的增长期远没有完结。我相信有些时候在经济上也存在一种“马太”效应。中国的企业确实在走向成熟,包括国有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如果在新的调整进一步树立明确的市场导向目标,它的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行使人能够遵循理性的眼光,指导自己的改革过程,我认为对于一个地方来讲,对于企业来讲就是有希望的,怕就怕乱。怕就怕一蹴而就的做法。我非常同意王忠明主任的一些想法。

  对于地方的改革有几个基本点需要注意。第一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地方国有产权行使机构的设置究竟在哪些程度和中央层面上的机构设置是一致的,在哪些层面上是有区别的,我认为这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从相同的方面来说,我们提出国有资产的产权出资人的到位在基本面上和中央这一级是没有区别的。但从接下来的治理模式上来讲,它和中央层面是有区别的。因为地方层面的企业更少会受到在中央层面上所涉及的国家战略、国家安全、垄断性和专营性上的一些限定。因此从地方的角度来说,企业的治理模式,更大程度上会呈现股权和产权的多元化,或者我们叫产权多元化、市场化的倾向。同时,由它这样带来一个结果,从地方层面来看,新一轮的并购和重组的规模,会比中央层面要大得多,这确实是非常现实,也是非常合理的,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趋向。这是第一个区别。

  第二个区别是在地方层面,国有产权机构设立以后如何治理地方的企业,我们认为从一个区域来看,必须放到区域范围的宏观和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总体角度来考虑。只要你从这个层面上考虑,就会避免刚才谈到的比较急躁的,一退了之,缺乏战略眼光的做法。必须把它放在地方资源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未来的产业优势、地方上现有的种种优势和劣势来综合考虑、综合平衡一下,这样才能提出自己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是进还是退的模式。因为中国的疆土如此之大,新一轮国有资产有管理制度的变革,确实意味着全球最大的重组和并购市场的诞生。对于这么一个巨大的新的重组并购现象,在这个里各个地方也应当有它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理念。新加坡区区三百万的人口,“淡马锡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着大部分的国有股权,这么一个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国民经济占的分量是四分之一,而且它占新加坡股市市值是12%。想一想看,中国随便一个大型的城市从人数到增长的前景都会超出这个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地方行政首长是不是都愿意把自己属下的国有企业经过一轮没有思想准备的并购就仓促地退出或仓促地放弃?我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而合理的原则是应当认真研究本地区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情况、产业结构、资源优势。在某种情况下,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或者私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很难拥有政府这样的号召力,拥有政府掌握的资源整合配置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取得一个地区的跨越式的发展,你必须慎重考虑你这样做是不是就一定能够带来经济的增长,这是我们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立时候必须注意的问题。

  另外,我们也认为,地方政府首长在面临分级行使产权新形势时,还必须认识到这种机构的设立,地方国有资产分级产权行使的建立,绝对不是纯粹的,绝对不是一步到位的。为什么?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面,根据区域情况的不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根据你是东部还是西部,根据你是中部还是沿海,根据现阶段发展情况,根据现有的社会的不稳定的因素等等,你都会面临在建立一个高效运营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和保持本地区社会稳定之间的一种折中,一个平衡,或者经济学上叫博弈。这种博弈就说明了改革的过程性,或者阶段性。所以我们觉得,需要讲讲国有资产产权治理方式改革过程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这样讲已经超出单纯的条例范围,但是我们的研究还很初步,所以我们给大家提出的报告当中,本身也是不完备的。在论坛之后我们还会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而且我们也希望能够提出对地方政府非常有用的战略性的建议,这是我们的想法,也是我们举办这次论坛的初衷。所以我就讲这样一些基本内容,接下来请张所长演讲。

  张军扩::非常高兴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一块交流一下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想法,我今天主要谈一下关于建立有效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我和大家交流一下这方面不是很成熟的想法,都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我想我们这次会议主题是分级行使产权体制下的国有资本运营与管理问题,我想这是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个改变,就是改变过去的分级管理,来分级行使所有权,我想谈的第一个观点,就是说我认为这个改变,从分级管理到分级行使所有权,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既意味着机会,也意味着挑战。不是单纯的是一个利益,或者说是一个机会,也意味着负担,也意味着困难、矛盾。这是我想强调的一个观点。为什么这么说呢?我觉得过去我们因为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实际上这个管理都是地方政府,实际上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重组这方面的任务非常繁重。地方政府管理这个企业,又没有充分的控制资产的权利,所以必须到上面审批,这样就延缓了改革的进程,也不能使得地方政府真正按照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一些措施,我想这次自主权扩大,更好的让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情况实施这项权利。从我们国家这么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大家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改革成功,绝非易事,我们现在下放的国有企业,也不都是好的资产,也不都是好的利益所在,所以我想它的程度是很大,如果搞好难度是非常大,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是非常大的,这对我们无疑是一个挑战。而且所有权实施的好坏,将来分级行使所有权以后,每一个地方都成为行使所有权的主体,改革的模式将来在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企业的效益方面都会显现出来,所以我想怎么样充分的利用这项权利,怎么样制定更好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调整的战略,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我们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也是一个考验。

  鉴于这种考验,总体上来讲,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能够比较有效,总体上来讲,我认为是不能就事论事,不能套用某种模式,不能照搬某种条条,最重要是根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来设计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和模式,这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怎么样才能够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地方的经济总体发展的情况,和地方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情况,制定一个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就是我想讲的第二点,第二点我们首先要非常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地方国有资产、地方国有经济在地方整体经济发展中,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怎么样对它进行功能定位,这是我们首先需要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的文件中有几条提法,在这里我说一下,以引起大家的注意,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已经指出,“今后国有经济应当主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发挥重要,并通过这种作用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我觉得支撑、引导和带动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对国有经济的职能的界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它的主导作用是就全国而言,不是每个地方,每个行业都要发挥主导作用。我认为这两点对于指导我们今后的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地方怎么样正确的界定地方国有经济功能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点,我们地方的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功能也不是简单的把自己做大,不是研究我们这个企业怎么把自己做大,而是研究这个企业,这些国有资产怎么样在这个地区的整体发展中发挥出它的最好作用。从全国来讲,实际上也是这样,整个全国的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不是简单把自己扩大,而是把全国的国民经济的效益做到最大,对全国的国民经济起到支撑指导的作用。对于地方也是一样,我们不能研究每一个企业把自己做大,而是研究我们这些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经济的调整,必须考虑地区的发展,从地区整体经济发展角度去考虑。另外,从党的文件上可以看出,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主导地位、主导作用要在重要的行业和重要的领域起到主导作用,这个主导作用不是每个地方、每个行业都这么要求,每个地区和每个行业情况可以有所不同,这是党的文件明确规定的。我想这两点对于我们地方确定地方国有资金的功能和定位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点是根据我们的功能和定位,来确定来设计我们这个地区的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今后调整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案,这也是保证我们建立有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前提性的东西,怎么样根据功能和定位,现在国有经济的发挥作用,它的布局、结构和现状,根据我的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根据这些情况来确定我们的国有资本国有企业,调整和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思路。我想各地的情况是不一样,可能在每个地区都会有不同的情况。但是以下我想讲的第三个原则,我认为在地方国有经济布局也是基本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我们国有经济调整的原则是有进有退,但是在地方经济战略调整过程当中,是有进有退,以退为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刚才看到的资料里面说,我们国家现有将近19万家的国有企业,今天看到国家经贸委的王主任,他说最新的资料是16万家,不管多少家,都说明国有企业的数量非常大,我们这么多的国有企业只有不到5%是大型企业,而95%以上是大量的处于一般竞争领域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从长期来看都是要退的。从这次十六大的决定来看,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要由地方来退,从地方来看,地方所管理的企业从今后来看,绝大多数都要从竞争力和一般领域退出来的企业。

  第二个原则,在退的过程中,进往哪些方面进。应该向地方基础产业、战略产业和关键领域来集中,具体的我就不讲,因为材料里面都有。向这些领域集中,我认为它才能够真正指挥、支撑、引导、带动地方发展的作用。而不是说去做一般的企业发展,而是要起到支撑、引导和带动的作用。

  第三个原则,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很多中小企业都是处于资不抵债,或者呆坏帐非常严重的情况,这种企业有很多问题,我们在退的过程,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着力解决遗留问题,这些遗留问题我觉得是国有资产对社会发展环境的贡献,因为背的历史包袱国家都是要还的。这些问题能够真正解决也是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所以我认为,第一个看法,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根据这样一个基本的方向,我觉得每一个地区对他所属的国有企业进行认真的梳理,进行认真的排队梳理,确定哪些企业属于地方整体经济,属于在今后的地方整体经济中要发挥支撑、引导和带动作用的,对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如何进行重组和整合,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重组、整合的步骤和时间到底应该怎么安排,我觉得要做到这种程度。第二个看法,就是哪些企业属于地方主导产业领域里面的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如何进行重组和整合,才能更好的,这个企业是和这个地区的主导产业,和这个地区的竞争力发展是一致,怎么样对它的产权进行重组,才能使它发展的更快,更有利于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三个看法,就是说哪些企业属于国有资本应该尽快退出的行业,退出的时间、方案应该怎么安排。我们在调查当中发现有些地方已经做的非常明确,我觉得从工作的角度应该提出这样的要求。第四个看法,就是说我们在确定这样的国有经济的方向,任务和调整目标之后,我们再来看,设计什么样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体制是服从于目标,是服从于任务,而不是说为设计设立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以我觉得我们这样的目标,任务有了之后,再来研究怎么样来界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在确定这个功能和职责的时候,应该强调两个方面,就是说从我刚才讲的来看,今后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实在中央也是一样,它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职责,不是一个方面,一个方面的职责就是说要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来行使股东的权利,包括它派董事,在一些情况来推荐总经理的人选,它的目标是怎么样把这个企业的盈利水平提高,怎么样把这个企业搞好,这是一个方面的任务。同样另外一个方面的任务就是进行调整,那些企业该退出,那些企业该加强。这两个虽然说有关系,但是是不同的,我强调的特别是今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任务来看,我刚才讲的布局调整的任务我认为更大,我们怎么样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考核激励机制这些方面,能够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比较有效的行使这样一个权利,它有这样的积极性,有这样的能力,能够按照地方整体发展的战略去研究、去推动这个布局结构的调整,这个方面是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思考的东西,而不是简单的派董事执行这方面的权利。所以我觉得这个可能是需要加强,我认为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当中,布局调整的任务是很重的。

  第五,我想讲如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的问题。从我自己的感觉来讲,刚才前面特别是王忠明讲的观点我非常赞同,实际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面临一个最突出的问题还是所有权明确的问题,所有者真正的落实的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实际上如果说我们的国资委就是一个有效的所有者,往下怎么样落实这个所有权,我认为国际的惯例、理论的研究都是有很多办法,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问题首先在于这个国资委是怎么样能够有效。我想它要能够有效,两个方面,第一要有很强的动机,代表全民的利益,去行使这个权利。第二有很强的能力,代表选民行使这样的权利。我们怎么样才能做到这一点,我觉得有两点,第一必须对他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的要求。第二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否则的话,就很难保证他能够是一个真正有效的管理机构。

  我说的都是个人的观点,我认为这次的《条例》里面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没有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它应该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到底应该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企业保值增值的责任是应该,但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企业的责任应该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分解,不能是它的替代,通过一些国际经验来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可以有效,它要有效需要有一些重要的文件,第一责任和目标必须明确,达到了什么样的目标,而且这个目标必须公之于众,让政府、让社会舆论来监督。第二必须有明确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才能够实现这一点。否则搞好了也不知道应该得到了什么奖状,搞不好也无所谓,这肯定是有问题的。但是我觉得这个方面,在我们地方层次上应该更有条件来探讨这样一些机制,我也做过一些调查,包括怎么样明确目标,怎么样建立国资委本身的约束机制,还是需要做一些探讨。

  第六,怎么样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下一级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方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一个出资人机构,它怎么样行使他的出资人的权利。我觉得这个方面我们也是需要一些法律法规来明确的界定,过去大家知道这个权利在中央层次,至少在中央层次上是分散的,分散肯定是无效,但是合并在一块并不见得一定有效,关键看权利是怎么落实。如果事无巨细的干预,肯定是比过去还糟糕,因为过去人家说了,虽然是分散,企业还有空子可钻,但是没有空子可钻了。但是如果不到位,那肯定更严重的内部人控股,那也是不行。所以在于怎么样以正确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从原则上讲,我认为国资委没有非常详细的,主要还是一个股东或者股东会的权利,如果是控股或者参股公司就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是全资的公司就是行使股东会的权利。但是,这种理论的界定是容易的,但是实际上操作起来划分是非常困难,到底哪些权利该行使,哪些权利不该行使,有些事情还是有争议,特别是改革改组的审批,哪些权利是经营者的权利,哪些权利是股东的权利。

  第七,如何行使管人的权利?从国资机构最大的核心是怎么行使管人的权利。我想这里面,最重要的有这么几点,一个按照现在的经验来看,从长期来看,不一定要企业,我认为共产党应该是执政党,有的人叫执旗党,我们通过掌握这个政权,来管理整个国民经济,而不是管理国有企业,所以我认为从长期来看,从实用的角度应该考虑到这么一点,现在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现在把各种权利按各种机构、各种功能都放在国资委里面去,包括企业工委也放到国资委来,就是一个机构多个牌子,我认为也是可以的。重要的是在管理机构内部,我认为要设立董事及高管任命委员会,我想这一点其实很多地方早都在做,我们调查很多地方通过自身来搞,或者通过猎头公司来搞,我觉得非常好,重要的是应该继续发扬光大。特别重要是透明的保证制度的规范,同时根据不同的规章对人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个是更为重要的。

  总的来说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搞上下对口,应该是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来研究。特别是我想强调必须坚持十六大所说的特设机构的性质,真正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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