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债有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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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 07:17 深圳商报 | ||
券商发债有了“办法” 业内人士认为,扩大券商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的实质性利好 【本报讯 】(深圳商报记者刘伟)证券市场盼望已久的券商发债的相关管理办法今日公布。该办法将于10月8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券商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发行债券。一种是向社会公开发行,另一种是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券商债券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企业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但申请上市的债券必须符合“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元”等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要求颇为严格。如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并非所有综合类券商都符合发债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证券公司只有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等四种合法融资渠道。证券公司通过现有融资渠道融入资金存在金额小、期限短、成本高等问题。允许券商发债将有助于其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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