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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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 07: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王卓贤副董事长委托王开国董事、周黎明董事及蔡颖红董事委托许荣茂董事长、孙俊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董事长许荣茂先生、财务总监管红艳女士、财务主管周鹤俦女士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2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基本情况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元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万元 说明:因去年同期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或筹备阶段,所以公司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均为0万元。 5.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说明:因为"福州世茂外滩花园"项目及"南京世茂外滩新城"项目目前尚处于建设期和前期筹备阶段,所以,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项目还不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5.3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单位:万元 5.4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重要事项 6.1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2003年1月2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决议,同意公司以人民币9900万元的价格向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北京首创朝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为公司带来了1959.44万元的投资收益。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全部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项。 6.1.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关于本公司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起诉美国长龙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欠本公司16,723,261.50元一案至今尚未了结(长龙公司于2000年11月25日向二中院反诉本公司)。目前,该诉讼案的进展情况如下: ①经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2778710股,冻结期限为2003年5月12日至2003年11月11日。 ②截止报告期末,本诉讼案尚在审理中。 有关本诉讼案其它情况,请见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03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及2003年6月11日《上海证券报》。 2、关于长龙公司就本公司与之签定的《中美合作上海万象帝王百货有限公司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及本公司提交的仲裁反请求一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如下裁决: ①长龙公司要求裁决撤消其与本公司订立的合作合同及其终止协议不予支持; ②驳回长龙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③驳回长龙公司要求本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的仲裁请求; ④驳回本公司要求长龙公司承担律师费和将合作公司所有财务帐册交由本公司保存的仲裁反请求; ⑤本案仲裁请求部分仲裁费为人民币963,000元,由长龙公司承担95%即914,850元,本公司承担5%即48,150元; ⑥本案仲裁反请求部分仲裁费为人民币39,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对进一步优化公司经营环境有积极影响。 鉴于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对本仲裁案作出终局裁决,驳回了长龙公司的仲裁请求,二中院于2003年6月5日作出(2001)沪二中经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本公司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的冻结。 有关本仲裁案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03年6月11日及2003年6月16日《上海证券报》。 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7财务报告 7.1审计意见 7.2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附后) 7.3报表附注 7.3.1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发生变化,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7.3.2报告期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更如下: 公司上半年因新投资而新增合并报表单位:福建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本公司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各占50%股份。由于公司对新合资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故新合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利润表 2003年上半年度 编制单位: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元 董事长:许荣茂财务总监:管红艳编制人:周鹤俦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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