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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债大门敞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 02:4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0月8日正式施行公开发债的条件:综合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债的条件: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认购方只能是合格投资者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昨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署证监会15号令,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详见第8版),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向
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办法》自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托管与转让、信息披露、偿债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就发债主体应符合的条件,《办法》规定,作为发行债券主体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要求,必须是内控机制健全,资产质量较好,运作规范的证券公司。

  具体而言,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依照《办法》,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办法》明确,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等其他条件。

  《办法》强调,券商发债所募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就券商发债规模,《办法》规定,应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券商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按照《办法》,发行人应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办法》明确,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企业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到期还本付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办法》除要求发行人在发债前必须提供担保外,还要求发行人建立专项偿债账户、建立债权代理人制度、增加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等多项偿债保证措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详见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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