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 15: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在公司本部10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9人,2人委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并逐项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由于长春市门牌号码变更,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如下:原第五条原为“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7号邮政编码:130061”修改为“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881号邮政编码:130061”。 第二项议案须经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后才能生效。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