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负责人:5号令对券商利差收入没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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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 07: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须遵守现金管理的规定 北京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即将于9月1日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没有改变券商的现行做法,不会对其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这位负责人指出,关于券商息差收入问题,《办法》在制定时,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并根据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故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 这位负责人说,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取现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对象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今年4月以央行5号令的形式颁布的。该办法因对证券市场保证金管理制度作出调整而广受业界关注。券商担心此法规的实施会进一步造成客户保证金的流失,同时坐失客户保证金息差的巨额收入。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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