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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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 04:1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28日上午在山东省济南市贵友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300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500,000股的52.7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郭继洲副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张连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530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3年8月28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黄浩出席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3年7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2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贵友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郭继洲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5300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7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关于推选张连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黄 浩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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