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令对券商利差收入无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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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 04: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5号令对券商利差收入无影响股民保证金账户不纳入5号令的调整范围;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将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于9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央行5号令)不会对券商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该负责人称,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 该负责人是在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发表上述观点的。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息差收入问题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取现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在制定办法时,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 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之所以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对象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该负责人说,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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