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令对券商无不利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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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 01:36 京华时报 | ||
作者: 肖宾来源: 本报讯(记者肖宾)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正式表示,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9月1日开始执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没有改变券商的现行做法,不会对其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市场目前最为关心的息差收入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能不能支取现金两个问题,央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其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转移到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问题,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另外,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能不能支取现金的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办法》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的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有关通知中规定,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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