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高潮来临,目标锁定境外中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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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17:4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对外投资高潮来临,目标锁定境外中资项目 ———访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专家闵森 见习记者 胡 莹 北京报道 《21世纪》:作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的专家,您最近关注的主要是境外投资这个方面,请你介绍一下中国境外投资的现状。 闵森:2002年,经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同)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350家,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4.46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83亿美元。 投资理论描述了一个规律: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400美元时,出现零星对外投资;达到800美元时,出现系统对外投资;达到1200美元时,将出现大规模对外投资。中国现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左右,处于对外系统投资向大规模对外投资的过渡时期,也是中国企业由跨国经营向跨国公司迈进的积累时期。以技术、资金比较优势而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以及东欧等转型经济国家。 《21世纪》:您认为现在是我国境外投资的好时机吗?这种机会对我们境内企业意义如何?我们应该从哪里入手呢? 闵森:目前,正是我国企业和资本大力开展境外投资的机会,但是我个人建议,有此意向的企业,可以从接手已有的境外投资开始,即以境外并购作为切入点,这样做的好处同外资并购内地企业一样:比新建投资简便、快捷。 而且现在我国已有的境外投资,尤其是援外投资项目,其中相当一部分境外中资企业在项目选择上是一流的(甚至有双方政府支持在内),只是因为流动资金枯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转,只要注入资金就能盘活,这类企业对投资人将有很大吸引力。还有一批运营很好的境外企业由于国内总公司和自身体制转换(人员变换)造成经营每况愈下。只要理顺机制,经营将大为改观。 “驻在国”的跨国公司及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对上述大型中资境外投资项目里一流项目、二流管理、三流效益的企业产生很大的收购愿望,因为他们看到了不良资产评估缩水的利益以及项目本身的巨大潜在商机。倒是国内企业对此种时机的认识和发掘远远不够。 从政府的导向来看,近年,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出台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 理局联合颁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这些文件的出台旨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的动态情况,也为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摸清境外投资家底提供了有效途径,至此对境外投资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21世纪》:那么,对此您有什么建议呢? 闵森:我建议:第一,在信息传递方面,在境外,中国驻外使馆应把当地有待处置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信息应该及时向国内传递,同时也应该把信息向当地的中资企业商会推荐;在国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信息平台,集中接收并整理此类信息,将信息向国内企业公开,并为国内企业提供一定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等同于国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专职处理中国境外不良资产,并监管业务内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采用债务资本化的方法,对某些还贷吃力的“援外生产性项目”或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可将受援国所欠的无息贷款转为我公司的股本合资经营,由我公司向我国政府或我国银行还贷。 《21世纪》:您认为,在境外并购中,我们境内企业遇到的主要困难和制约在哪里?您对此有何看法? 闵森:首先,就是外汇管制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放松限制,我国现在对资本的国际流动和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问题的总体原则有四条:“一是制定标准、统一、透明的境外投资用汇审核程序,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废除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废除汇回利润保证金。为减少管理环节,可适当增加外汇局分局的审核权限。二是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购汇限制。优先考虑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符合鼓励类产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需求。鼓励通过境外投资获取国内所需的稀缺资源、带动国内出口、提供营销服务以及设立高科技研发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三是不再强制调回境外企业利润,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再投资。四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走出去’,并在用汇上给予与国有企业相一致的待遇。”上述试点正在浙江省、上海、广东铺开进行。 《21世纪》:请您谈一谈,境外并购中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境内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闵森:境外并购中,比较于国内来看,其特殊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战争风险、征用风险和外汇风险。 目前,中国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方法还很不成熟。中国企业运用商业信用方式成交的出口比例还不到20%,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出口仅占出口总额的1.1%,投保的出口企业只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2.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3年1月2日面向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和外商对华投资企业推出了投资保险新产品。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中国企业现有和未来的海外投资都可以投保。 这里,我想建议,在清晰认识境外投资保护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我们政府应该考虑尽快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建立并充实中国境外投资及中长期出口信用的各类保险基金。建议对敏感地区、战乱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保险;保险费率参照国际标准,根据投资国的国别风险、投资项目期限及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国自主的风险评估体系逐一厘定,甚至个案处理。 此外,我们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促进网络对冲“驻在国”政府朝令夕改等风险。一旦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列入工发投资促进的盘子,联合国工发组织将出面协调盘子内投资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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