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消法》待重整:更好地维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17:4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丁 若 北京报道 2003年10月,本届全国人大将正式出台新的五年立法规划。 随着从今年开始的对经济类法律新立、修改的浪潮,修改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据本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已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维权十年路 “《消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不无感慨,他认为,《消法》中有几点非常值得肯定的规定: 第一,《消法》中确定的“双倍赔偿”原则,对“打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消费保护义务,也是《消法》最先提出的。如果经营者违反了这种保护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年因为商店地滑摔倒的,在公园被人杀害的,在酒店被人打伤打死的事情很多,虽然经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尚在争论中,但《消 法》中事实上是有条文规定保护义务的;第三,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人格尊严在民法通则当中是规定在名誉权当中的,其实,人格尊严即是人格权的问题,地位要高于名誉权,是个抽象的权利。民法通则把它规定在名誉权中,其实是有失误的。而《消法》作为一部单行法对这种失误进行了纠正,这对维护消费者的人格权非常有利; 第四,还应当提到的是,当消费者因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仅仅赔偿治疗费、丧葬费,没有其他赔偿,而《消法》中第一次提出了要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应该说是补充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消法》本身的立法理念和基本框架都没有缺陷,如果修改,应该只是对其中一些具体条文做调整。一直以来,《消法》作为专门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对民法起到了很重要的补充作用。”杨立新教授告诉记者。 概念有滞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宏伟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环境的变化,《消法》有些滞后,尤其是对一些概念的界定,由于还停留在10年前立法时的市场环境而显得狭窄,诸如“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这些概念都需要重新明确界定。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无奈地对记者说:“对于消费者这个身份的界定,最好能在修改后的《消法》中有个统一的标准,否则,在这儿是消费者,在那儿又不是了。”各法院的认定不一致,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新的《消法》应该对“消费者”这个概念做一个比较宽泛的界定。制定《消法》的原意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双倍惩罚赔偿金的规定,本意就是要制裁不法经营者,从而达到制止其卖假货或者进行其他欺诈行为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不是消费者其实都无所谓。“如果不是消费者就不能赔偿,那这个法律就没有用了。所以,我主张不光是买,哪怕只是指出某产品是假货,经营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指出者,这样这部法律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杨立新教授对记者说。 对于一直争论不休的“知假买假”是否恶意消费,不应该得到赔偿的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恶意消费”这个概念被曲解了。 “恶意消费不是指知假买假,而是‘消费欺 诈’的行为。前一段时间发生过一件事,有一个人买了一件国产的商品,在开发票时,一定要让商家在产地一栏添上‘法国’,商家不明就里,依言行事,不料此人又拿着这张发票说要‘打假’。我认为这样的行为才应该认定为恶意消费。这种行为应该制裁,让他自己承担损失。而像王海的行为是符合现行立法的,并非恶意消费。” 杨立新教授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品不单是“手交手”的产品,包括水、电、气、商品房等凡是用于交换的物质都是商品。因此,这些商品的经营者,包括曾经的垄断行业,如今也应当纳入到《消法》 中的“经营者”的概念当中,大众对这些商品的消费行为自然在《消法》保护的范围内。比如商品房的销售中,地产商多报房屋的面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尽管已经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因为这种欺诈行为受害的消费者还是应该可以依据《消法》受偿,获得被欺诈的那部分面积价值的双倍赔偿。”杨立新教授对记者说,这些必须在新的《消法》中加以明确。 而医疗服务是否也应受《消法》调整?杨立新教授认为,要将医疗服务分开调整,“如果是多收医疗费用、出售假药、提供的血浆有问题,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可以受《消法》调整;但是,如果开的处方药、提供不合格的血浆造成了疾病,甚至死亡,还有其他医疗事故,就应当受医疗事故相关法规调整,而不宜以《消法》调整。” 对于一种新的商品交易方式——互联网销售——王海提出,应该在新《消法》中加以特殊规定。“对于消费者没有直观感受的商品,如果发生问题,应该允许无条件退货。” 缺陷需弥补 除了上述概念应当修改、扩大,“《消法》本身也是存在不少问题的”。杨立新教授说。 比如,虽然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规定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这些赔偿的标准不是很具体。吴宏伟教授对此亦有担忧:赔偿或罚款的金额有一个数额范围,这之间差距较大,谁来掌握这个尺度?适用幅度过宽,往往导致政府执法官员利用这一幅度谋私,因此应有明确的标准。 关于双倍赔偿,杨立新教授认为,因为提供了假货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这个损害也应该双倍赔偿损失。因为基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是合同法中的规定,而按照侵权赔偿的角度,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失也应该双倍赔偿,美国是赔偿3-7倍,希望在新的《消法》中有所突破。杨立新教授告诉记者,因为产品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双倍赔偿的责任,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社会法律秩序将更为有效。 因为一场疾病而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知情权,本身是没有被界定的,这使得在没有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缺乏一个确切的根据以做出规定。“其实应该有一个经济制裁的规定,比如行政性的罚款,或者消费者主张一种赔偿之类的。但是目前无法实行,在新的《消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只能寄望消协发挥作用,进行协调。” 杨立新教授对记者说,“当然,希望新《消法》从消费者的角度对知情权有所界定和突破。” 王海认为,如果《消法》要修改,首先应该让相关切身利益的消费者参与讨论,虽然不一定用听证会的方式,但修法的过程应该是透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