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诞生首部野生动物禁食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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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10:57 深圳商报 | ||
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最高可罚10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昨天下午获得通过,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35名常委以31票同意0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使得我国首部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在深圳诞生。 三类野生动物禁吃 规定中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主要是三类:(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上三类野生动物的产品即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都在规定禁食的范围之内。但有些野生动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即驯养的野生动物,经过三代繁殖,具有成熟的驯养技术,达到一定规模后,且同时必须经过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食用。对于有委员提出建议,最好附一个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法委的解释是,由于国务院、广东省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已经非常清楚,加上目录所涉及的野生动物数目繁多,且会不断调整,在条例中就没附目录的必要了。 违反规定食用野生动物最高可罚万元 本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食用者,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餐饮业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查处的野生动物应妥善养护 这次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增加了有关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张为真 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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