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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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8:28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消息,中国商务部27日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20%至79%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这是我国首次以欧盟整体为对象进行的反倾销案。 自2003年8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91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 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8-28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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