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家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年底前后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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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8:22 经济日报 | ||
196家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年底前后完成 2003.08.28 08:00:00 经济日报 [ 6 版]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贺劲松) 总法律顾问制度将在196家中央企业全面建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抓紧起草相关管理办法,力争年底前后完成。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与总会计师地位相当。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委联合在中央和地方重点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27日在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说,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首先要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必须加强法律指导并按照规定报告备案。其次要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尽快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以确保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作者:贺劲松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上一条】【下一条】[关闭]为了保证准确阅读经济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为国标扩展码(GBK)建议用IE4.0 以上版本 800 x 600屏幕分辨率浏览。经济日报社,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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