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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7: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暨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架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恒丰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三只基金。该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资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投资理念: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投资目标:本系列基金将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1、优选股票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2、恒丰债券基金以提供安全稳定的长期回报为目标,争取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红利收入;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投资范围: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80%。该基金还可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本系列基金费率标准:

  基金名称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优选股票基金1.0%1.5%0.5%1.5%0.25%恒丰债券基金0.8%*0.8%*0.2%0.75%0.2%动力平衡基金1.0%1.5%0.5%1.5%0.25

  % 转换费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3个月内如发生转换,按转换金额的0.5%收取费用,基金成立3个月后各基金间免费转换;

  本系列基金不按认购/申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本系列基金不按持有年限和赎回金额设置级差费率;认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本系列基金不设最低赎回和转换份额;本系列基金不设单个账户最低持有余额;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在全国453个城市的代销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网点,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系列基金发行公告;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时间: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注册登记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基金产品说明书

  (一)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恒丰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 三只基金。

  (二)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三)投资目标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1、优选股票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2、恒丰债券基金以提供安全稳定的长期回报为目标,争取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红利收入。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范围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80%。该基金还可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

  (五)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均有债券和股票资产,但是配置比例显著不同:优选股票基金恒丰债券基金动力平衡基金股票:70-80%)*股票:0-20%股票:20-80%)*债券:20-30%债券:80-100%债券:20-80%)*2、优选股票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1)投资流程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过程中,这两只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着重选择基本面良好或价值被过分低估的股票。同时,也会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即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行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分析,做出产行业偏好选择,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2)选股原则

  股票投资以成长、价值及收益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益的收益型股票。

  (3)选股程序

  通过″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的详细分析与其他深入的研究,如实地考察、电话会议、行业分析等,判断股票是否值得投资,然后组建″股票买进名单″;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对各种量化指标的分析,结合各券商的投资分析报告),综合公司的分析判断,做出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结论,并持续维护″股票买进名单″;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等要求,考虑收益和风险的配比、股票的流动性以及其它因素,推荐不同基金的股票买进名单。3、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1)投资流程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①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当预测利率将上升时,本系列基金将缩短组合债券的平均久期、持有短期债券、浮动债等来减低利率风险;反之,当预测利率将下降时,本系列基金将增大组合的平均久期并增持长期债券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在组合久期确定后,本系列基金将通过不同期限债券的匹配组合,从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资产配置?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段,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以市场规模、收益率与流动性为基础,在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进行配置。

  ③债券选择本系列基金在考虑信用质量和期限等因素后,将选择以下类型的债券:

  到期收益率较高、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即收益率和久期过分偏离合理水平)的债券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期权和债性突出的可转换债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④组合构建?本系列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利率走势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债券资质″自下而上″地进行个券选择,组成最终的投资组合。在确定具体个券后,须依据下列标准构建投资组合?确保执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组合久期在规定的范围内保持投资组合分散化,基金持有单一债券品种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正常现金流的需要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一定的范围内债券投资组合中,债券信用等级最低为BBB+或同等信用,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应在AA+或以上

  ⑤组合优化?在债券组合管理中开发出独有的程序对债券组合定期进行量化分析,包括精确计算组合的VAR值、贡献分析、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债券组合品种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并通过了解组合的风险特征、预算,按照宏观经济分析模型预测和企业信用分析的结果,对组合做出连续的优化调整。

  ⑥现金和回购资产?保留足够的现金以应付基金日常的现金需要。4、本系列基金会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调整。5、业绩比较基准

  优选股票基金: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的加权复合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恒丰债券基金:中国债券总指数。动力平衡基金: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2倍。?中国债券总指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架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或″股票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恒丰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三只基金。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只基金在基金资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本招募说明书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下的三只基金。但是,本招募说明书中针对其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本系列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

  的三只基金,分别为:优选股票基金、恒丰债券基金和动

  力平衡基金;

  基金契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11月14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

  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

  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

  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单

  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转出基

  金)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金下其他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

  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

  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单

  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

  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公开说明书: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

  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按照法律规定其他应披

  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系列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系列基金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电 话:(0755)25989099

  传 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刘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银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电 话:(010)66594856

  传 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283

  传 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电 话:(010)66594916

  联系人:张 导

  (2)深圳发展银行

  地 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林

  电 话:(0755)82080714

  联系人:李谨豪

  (3)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 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 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 话:(0755)82943212

  联系人:黄凯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系列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电 话:(0755)82370388-283

  传 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负责人:邵国忠

  电 话:(010)65150080

  传 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 号瑞安广场12 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六、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销售渠道

  1、直销: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代销:中国银行设在全国453个城市的代销网点;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点。

  (二)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3年9月1日到2003年10月15日,本系列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行非限量发售。投资者可同时认购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系列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系列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销售场所

  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参见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五)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系列基金,需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按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的规定,填写认购申请书,并全额缴纳认购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无效认购款项退回。

  (六)募集目标

  本系列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七)认购费率结构

  基 金 名 称 认购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1.0

  % 恒丰债券基金 0.8

  % 动力平衡基金 1.0

  % 本系列基金不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八)有关本系列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存款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发行募集期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认购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前30天认购优选股票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若认购利息位10元,认购费率1.0%,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认购费用=10,000×1.0%=100元

  认购份数=【(10,000+10)-100】/1.00=9,9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优选股票基金,可得到9,910份基金单位。

  (九)基金单位的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不设最低认购金额限制,但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消;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

  本系列基金不设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的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系列基金成立,则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该基金满足成立条件。

  若本系列基金中所有基金满足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成立失败

  若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只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该只基金成立失败。

  若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只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成立失败,本系列基金下所有基金成立失败。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若本系列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系列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基金成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系列基金下所有基金均已宣布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或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五)本系列基金下新基金的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本系列基金结构下发行新的基金。新基金的发行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中国银行全国453个城市的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将适机在指定的代理机构销售网点为投资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到销售网点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代理销售机构将每月定期从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划走定额款项,作为投资人每月用于申购本系列基金的款项。具体操作程序参见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5日但不超过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单位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系列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基 金 名 称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优选股票基金 1.5%0.5

  % 恒丰债券基金 0.8%0.2

  % 动力平衡基金 1.5%0.5

  % 1、本系列基金不按申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2、本系列基金不按持有年限和赎回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3、本系列基金赎回费50%归注册登记费用,50%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系列基金下恒丰债券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28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5,000×0.8% = 40元

  申购份额 = 5,000-40 /1.1283 =4395.9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489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1489×10,000×0.5% =57.45元

  赎回金额 = 1.1489×10,000 -57.45= 11,431.55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针对某只基金的巨额赎回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下设的其他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和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转换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转换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转换的款项支付

  基金持有人转换申请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将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单位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转换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转入基金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五)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率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3个月内如发生转换,按转换金额的0.5%收取费用,其中25%计入转出的基金资产,75%作为注册登记费;基金成立3个月后各基金间免费转换。

  (六)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假设某基金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基金A转换为基金B, 基金间转换公式为?

  B = 【A×Anav ×(1-x)】/Bnav

  其中?B为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B的份额

  A为原来持有的基金A的份额

  A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A的基金单位净值

  x为转换费率

  B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B的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在基金成立3个月内计划将其转换为恒丰债券基金。假设优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579元,恒丰债券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123元,则可得到的恒丰债券基金份额为:

  恒丰债券基金份额 = 【10,000×1.0579×(1-0.5%)】/1.0123 = 10,398.20份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优选股票基金10,000份基金单位,在基金成立3个月后计划将其转换为动力平衡基金。假设优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588元,动力平衡基金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0633元,则可得到的动力平衡基金份额为:

  动力平衡基金份额 = 10,000×1.0588 /1.0633 = 9,957.67份

  (七)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转换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转换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转换公告。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程序按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33%、33%、17%、17%。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销售营销部;法律、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及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销售营销部从事基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24人,其中1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徐英女士,董事长,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燕山石化总厂研究院车间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Babson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杨俊远先生,董事,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在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副科长、科长、副经理,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主任兼股份制改组办公室主任,审计法律部经理等职。后任香港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深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均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

  梁华栋先生,董事、总经理,1975年毕业于台湾辅仁大学经济系 BA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田纳西大学企业管理硕士MBA学位。1990年到1998年担任景泰资产管理亚洲公司 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Ltd.首席代表及亚洲区董事,曾参与亚洲区有关基金及股票投资市场管理等决策事宜。1998年景顺集团 INVESCO 并购原景泰集团LGTAsset Mangement ,即担任景顺集团亚洲区董事兼台湾区总经理。

  童赠银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现任民生银行监事会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副司长、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部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副部级)。1995年9月调任中国民生银行第一任行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S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平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助理会计师,财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华能石家庄分公司(华能上安电厂)总会计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毕业于London SchoolofEconomic,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英格兰暨威尔斯特许会计师机构 Institute ofChartered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Wales所颁发的英国特许会计师执照。现为景顺集团亚太区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于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英国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任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主席及Omgeo HongKongAdvisory Board的联席主席。

  吴建军先生,监事,1989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保障部总监。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3、督察员

  刘焕喜先生,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获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长城证券行政部副总经理等职。

  4、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系列基金下设三个基金,计划成立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管理,拟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1)陈利宏先生,英国剑桥大学工程学一级荣誉硕士学位,英国特许会计师会会员(ACA)及美国特许财务分析员CFA。在投资管理工作领域已有超过十年的经验,曾任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三年。1992年加盟景顺(前称景泰资产管理)集团,曾任景顺集团投资董事,并兼任大中华市场首席投资经理,专长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基金市场和基金业务。2003年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杨兵兵女士,获武汉大学金融保险系经济学学士、硕士,1994年进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加入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2000年底担任综合研究所传统产业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股票研究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运用本系列基金资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11)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系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基金管理人,本系列基金下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新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十二、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一)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二)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5)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四)内部控制体系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督察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各业务室主管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各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方案。(4)督察员:督察员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2、内部控制的原则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部,法律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三、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本系列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电 话:(010)66594856 传 真:(010)66594853联系人:忻如国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02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财务概况:截止到2002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5,939亿元,同比增长6.91%;实现税前利润137.91亿元,同比增长26.38%。(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处、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处、资产托管处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3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15人,占44%,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有8人。(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止到2003年7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基金、金鹰成分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等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143.67亿份(以基金设立时规模计)。总托管基金份额为203.67亿份基金单位(以基金设立时规模计)。(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管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年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目标具体体现为:(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项业务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员、稽查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4、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系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基金托管人,本系列基金下设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十四、基金持有人(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4)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5)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6)按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7)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本系列基金中某基金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实质影响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相关基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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