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吸引外资推新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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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4:5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8月27日下午,刚成立不久的上海市国资委、发改委和外经贸委有关负责人同时亮相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外经贸委主任潘龙清向媒体宣布上海近日出台一批促进上海吸引外资新政策、新措施。 这些新政策涉及吸引外资推进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吸引跨国公司到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和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大力改善投资软环 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服务业 新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公布的重点产业目录中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的金融、物流、分销、社会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等8类服务行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其中,金融、分销、旅游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在市场准入、股比限制、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批等方面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对香港的投资者,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率先开放有关服务贸易领域。 同时推出的还有首次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布局导向》,《导向》反映了上海在吸引外资项目时将充分考虑适应“三个集中”(即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 目前,上海已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41家,居全国第一位;已批准各类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达91家。去年7月,《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正式发布。 新出台的执行这一规定的《实施意见》,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主要推出四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扩大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功能;二是改进对地区总部人员的出入境管理;三是经市科委等部门认定的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四是赋予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进出口经营权。 加大外资参与国企改组力度 新制定的《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提出了这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并购双方提供更为规范、透明、快捷、便利的咨询和服务。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适用内资并购政策,包括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交易价格浮动等。对原审批程序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合并为一次审批。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发现和决定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重视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力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继续改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投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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