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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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 03: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6日收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5号,本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现将诉讼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4月28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3、原告: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南华西第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汉生,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沛清,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4、被告:广州淼鑫实业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南华西第五工业区自编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谭敏仪,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景莲,女,1954年1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州市南华西路26号二楼。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3年8月26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欠款738,652.13元;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本案受理费12,3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期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意见无异议。 三、以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5号”。 董 事 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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