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杜康”诉诸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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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10:37 人民网-市场报 | ||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业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状。 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省伊川酒厂与汝阳杜康酒厂先后在各自生产的酒产品上使用“杜康”文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行政部门协调最终以原告的名义注册了“杜康”商标,汝阳杜康酒厂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为区分双方产品,双方约定在各自产品的贴花 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后,伊川杜康酒业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汝阳杜康酒厂申请的3份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有显著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于1995年7月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1995年8月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商评委认为,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对“伊川”标志、“汝阳”标志及其所标示的产品能够相互区分,产品也逐渐拥有了各自的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故商评委于2003年7月裁定,伊川酒厂对上述3份商标的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第三人汝阳杜康酒厂的上述3份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伊川杜康酒业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2003年8月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伊川酒厂于六十年代末期自己研发了“杜康酒”,并投产销售,于1981年12月取得了“杜康”牌商标,依法拥有“杜康”商标的专用权。而第三人汝阳杜康酒厂是1975-1976年开始在伊川酒厂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并投产的。虽然河南省政府1981年作出决定,同意商标由两家共同使用,但并不能否定伊川酒厂对“杜康”商标享有专用权。汝阳杜康酒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导致了消费者误认。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饶亚东 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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