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的信心需要法律提供确定预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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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10: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近期以来,我国股市十分低迷,下跌通道似乎深不见底。有言论激烈者甚至说,中国股市本来就不值钱,跌破1000点那才叫价值回归呢。这种说法当然言之过激,因为支撑股市走势的,并不在于股市的现值,而是投资者对未来的信心。在笔者看来,目前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股市大盘长期背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资源匮乏,无法为投资者提供长期而确定的预期。 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之始,法律规则的体制资源就先天不足。20世纪90年代初,正是我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作为市场主体基础的大量国有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项要素就显得极为稀缺:资本金向国企的排它性注入和保证这一目标实现的法律制度安排。因而,在这个经济转轨的特定阶段,中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是一个融资市场,承担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先是为国企改革服务,后是为国企脱困服务。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即承担了这一历史重任。 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制度,只是为市场提供一个游戏框架,主导着证券市场制度供给的,还是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和决定。很自然地,政府目标也就代替了《公司法》、《证券法》原本应有的制度建设目标。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规则演进,主要体现为一种政府主导型的行政变迁,而远非西方成熟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变迁。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股市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定时期,市场结构变数较多,许多做法还处于摸索阶段,无法完全定型。如果过多地采用法律的方法,可能会增加改革的成本,特别是时间方面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措施由于短平快,反而比法律手段更富有成效。 从这一意义上说,由政府主导证券市场制度供给的范式,的确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其弊病也显而易见:首先,任期制约下的政府所追求的短期效应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要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行政决定所固有的不稳定性,会破坏人们对市场规则的预期。其次,在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拥有相对独立利益和一定资产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供给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中央政府必须全盘考虑,而地方政府则只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负责,不必对其他地区和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负责。这其中,就存在着矛盾。 今天,我国股市在由政府主导制度供给、超常规跨越性发展的十余年历程上,似乎已经走到了一个转折点。加入WTO后,我国股市已经从相对封闭走向了相对开放。QFII的进入和民营资本的介入,都对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有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开放、多层次、投资品种丰富的证券市场,已经迫在眉睫。而这些,都要求建立一套保护投资者预期的、稳定的法律制度。在这套制度建立之前,投资者观望股市甚至转向其他市场,都在情理之中。希望这次《证券法》的修订,能够实现从政府管制型立法向市场导向型立法的过渡。加强监管不等于政府管制,市场导向并不排斥强化监管。《证券法》应当在赋予市场更多创新空间的同时,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严加惩处,这样才能重整股市。总之,投资者信心的恢复,呼唤更多的法律资源。上海证券报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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