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提出要为中央企业做好法律服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10:06 经济日报 | ||
国资委提出要为中央企业做好法律服务 2003.08.27 08:00:00 经济日报 [ 2 版]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刘晓峰报道 为规范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处理有关法律案件和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工作程序,切实处理好企业法律案件和有关事务的外部协调问题,国资委提出,对中央企业之间出现的法律纠纷,在企业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出面协调,为企业做好法律服务。 据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介绍,对中央企业改革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落实引起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并非由中央企业自身经营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涉案金额较大的,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中央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国资委将根据出资人代表职责依法给予出具;如果属于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不涉及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将不予出具,但同时可以适当帮助企业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此外,中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国资委监管企业之外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地方出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出现的合同纠纷,不涉及企业重大资产处理的,原则上由所出资企业按司法程序自行解决,国资委不予协调。作者:刘晓峰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上一条】扩大消费将放在突出位置拉动经济余地较大 增幅长期落后投资【下一条】[关闭]为了保证准确阅读经济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为国标扩展码(GBK)建议用IE4.0 以上版本 800 x 600屏幕分辨率浏览。经济日报社,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