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核准登记权下放地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10:00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京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京)记者昨天从商务部了解到,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进行重大调整,大大降低了企业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门槛,新标准将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指出,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同时,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也下放到了地方。商务部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获得该证书的企业可以按照其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