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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 03: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103、104号、上诉须知各3份,本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现将诉讼的判
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103、104号诉讼情况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根据2003年8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103、104号,诉讼受理日期为2003年2月1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3年3月11日。

  4、原告: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讼代理人:苏合崧、麦静如(该社职员);

  5、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代理人:肖向文(该公司职员);

  6、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诉讼代理人:黄志耘(该公司职员)。

  (二)判决情况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1)判决日期:2003年8月22日

  (2)判决结果:①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579,66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②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67,90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意见无异议。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1)判决日期:2003年8月22日

  (2)判决结果:①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576,14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②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67,891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意见无异议。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1)判决日期:2003年8月22日

  (2)判决结果:①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663,60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②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68,32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意见无异议。

  二、以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利息已预提,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三、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及上诉须知。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3号”及上诉须知。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4号”及上诉须知。

  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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