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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值得商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 03: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杨星

  国内有保险公司于今年初推出了名叫“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挂在车险主险下的附加险(即“酒后驾车险”),该险主要承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驾驶人饮酒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一时间,酒后驾车险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对其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它是保险
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做的有价值的险种创新,既满足了保险公司利润增长的需要,又符合众多消费者的需求。同样,反对的呼声也很高,主要集中在此险种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上。笔者认为,此险种的推出弊大于利。

  在我国传统的车险产品中,酒后驾车肇事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直是属于除外责任,第三者受到的损失只能由酒后驾车的肇事者自己负责赔偿。许多人认为,虽然酒后驾车行为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但酒后驾车肇事给第三者带来的客观伤害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势必会给第三者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不幸,继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这是传统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一个盲点。基于这种想法,本着“稳定社会,关怀弱者”的初衷,此险种应运而生。

  但笔者认为,尽管这一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维护了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但其本质上还是为驾车人的酒后驾车行为提供了某种理由和保护。人的生命价值对任何一个家庭和个人来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区区25万元的赔款就真能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了吗?要想真正保护酒后驾车肇事中弱者的利益,就应当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车这种违规行为,而不是用事后的赔款来为本不应该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酒后驾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中严格禁止的行为,开设此险种不免有纵容和默许这种行为的嫌疑。这种变相鼓励酒后驾车的险种,不仅与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治安管理条例严重相悖,而且也不符合道德标准。许多私家车的拥有者和司机都明确表示,出于对自己和社会的责任感从不酒后驾车,毕竟酒后驾车是一种害人害己的行为。所以,无论从有关法规上看,还是从道德角度看,他们都没有必要也不愿投保此险种。

  也有人认为,虽然酒后驾车是故意、违规的行为,但酒后驾车不必然肇事,因此酒后驾车肇事属于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具有可保风险的特征,因而可以被保险公司承保。因而,此险种的存在具有它的合理、合法性,和盗抢险一样都是保障违法犯罪行为中受害方利益的险种。但笔者认为,此险种与盗抢险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盗抢险的投保人是盗抢事件中的受害人,而此险种中的投保人却是肇事者本人,而绝非受害的一方。作为侵权行为的加害者,即酒后驾车的肇事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在常人看来能够控制自身的行为,完全可以不让酒后驾车甚至肇事事件发生。因此,此险种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可能受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来分散可能面临的此类风险。

  当然,我们不能认为保险公司开发此险种仅仅是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但在许多老百姓眼里,它的存在确无必要。保险公司在应对新情况拓展新领域的过程中,需要从社会的角度权衡利弊,审时度势,切不可急功近利。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不仅仅为寻觅新的利润增长点,丰富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引起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关注和长期的信赖,更重要的是要提供满足社会合理、合法的风险保障需求,给广大的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保障。只有依据我国保险业特有的情况,全心全意地为消费者着想,设计出符合社会需求的险种,脚踏实地地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才是保险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及取得不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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