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案始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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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 00:0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大庆联谊公告,公司受中国证监会处罚,违规事实有二:一是欺诈上市,编造公司提前三年成立的假象,虚构三年经营业绩,虚增利润16176万元。 二是虚报利润,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绝大部分资金或被母公司挪用,或违规拆借给其他公司,或投资于证券市场。 2002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法院开始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 2002年1月18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大庆联谊律师团代理北京一对夫妇和上海一位股民共三位原告,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并于1月24日立案。 此案当年9月份已经开庭,但至今尚未判决。 2002年3月29日 律师团代理第二批679位股民,将其民事起诉状作为一个共同诉讼案件向哈尔滨中院提出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下发后,第一宗以共同诉讼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但哈尔滨中院迟迟未予立案。 2003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在法律界被认为是司法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比之单独诉讼的效率低下及成本高昂,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以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件,避免成千上万个原告同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成千上万个案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2003年1月23日 哈尔滨中院同意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和审理大庆联谊案。考虑到人太多,为代理方便,律师团提出此案由北京事务所和上海事务所分别接受大庆联谊股民的委托并代理诉讼,在立案受理后再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也获同意。 2003年2月—3月 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法院压力以及提醒股民诉讼风险的考虑,法院要求此案分拆进行。国浩律师集团遂在北京和上海各组成一个律师团,北京律师团将109人分成5组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得到立案,上海方面因未分拆,未被立案。 2003年8月25日 北京律师团代理的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共计109人,诉讼标的为303万元。诉讼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对原告的赔偿额度上。 2003年9月 上海律师团代理部分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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