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共同诉讼结果并不圆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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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李庆华 在近年来出现的众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大庆联谊案对司法实践的最大贡献就在诉讼方式上。 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比之单独诉 为什么要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推动共同诉讼?这是由此类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原被告人数较多的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案件采取单独立案、单独诉讼,对法院、律师和当事人都是极大的资源浪费,使司法效率降低。由上海严义明律师代理的100多人的大庆联谊股东诉讼案,由于是单独立案、单独诉讼,法院开庭后审理了一个多月。 为了说明单独诉讼的低效率,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律师团在给法院的报告中,就679名原告的案件如采取单独诉讼方式立案将在不同诉讼阶段面临的困难进行了预计。经统计,此案如果采取单独诉讼形式,光是诉状就需要8827份,每一份诉状及所附材料一共是A4纸9页,共需79443张,重达300多公斤。这还仅仅是在立案阶段。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可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两种形式,但对共同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未作具体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方才明确“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大庆联谊案就是在此背景下得以以共同诉讼形式立案的。 对大庆联谊案,郭锋的评价是“结果不是很圆满,但还是取得了根本性的进展”。他认为,虽然经过分拆,大庆联谊案作为证券市场受理共同诉讼案件的性质并不受到影响。将要走上法庭的郭锋认为,共同诉讼是“很艰辛的一条路”。至于此案未达到圆满结果的原因,据他分析,一是法院观念有问题,比较陈旧,错误认为共同诉讼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会助长股民滥诉现象。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从证券民事赔偿近两三年的发展来看,所有股民都非常理性,至今未出现一起股民因在法院诉讼不顺利而闹事的情况。这说明有关方面对股民的素质、对股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估计过低,没有把股民当成公民看待,股民也是公民,有公民权。第二,从法院决策者来说,可能过多考虑到自身的本位利益。由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无经验可循,一旦出问题,法院担心将要面对舆论的批评甚至被追究责任,从而对自己的利益有所影响。第三,法院没有真正从“执法为民”的观念来考虑问题,过多给老百姓打官司树立人为障碍,如分拆以及由此增加诉讼费等。郭锋认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有关方面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原则,没有真正树立这一意识,没有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第四,律师和媒体操之过急,没有掌握做事情的方法和节奏。他认为,在目前的体制下运作,要给体制内的系统留有时间,不能过急。 郭锋表示,一年多来,大庆联谊律师团始终在推进共同诉讼这一制度,“证券市场共同诉讼制度在中国司法领域建立是我们近几年来不断努力的方向”,“在最困难的时候,仍然坚持共同诉讼,而且不断地与法院沟通,不断给最高法院打报告”。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此之前,所有的证券民事赔偿按都是单独立案、单独审理,此案第一次采取共同诉讼形式。郭锋认为这是投资者维权运动的一个胜利。他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将产生这样一种效应:也许过一段时间,这一障碍就可能被打破了,共同诉讼可能就不用分拆。届时诉讼将更方便,诉讼成本更低,对当事人的保护更有力,对违法者的惩戒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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